个人所有的树木被剥树皮,尚未致树木死亡的情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村民麻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清理林地种树为由,于2020年7月初将其承包林地上的12株其他阔叶树进行环割树皮,树木未死亡。经查12株被环割树皮的其他阔叶立木蓄积量为3.1立方米。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麻某环割树皮的行为,虽然现在林木还站立未死亡,一段时间后必然会致树木死亡。麻某能够提供林权证,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盗伐林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构成滥伐林木,应当按照滥伐林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麻某环割树皮的行为,尚未致树木死亡,麻某能够提供林权证,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盗伐林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不构成滥伐林木,应当按照毁坏林木给予行政处罚。
当地林业和草原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要弄清楚滥伐林木和毁坏林木两种违法行为的定性。滥伐林木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在客体上,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规定,除了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②在客观方面,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林地上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③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麻某环割树皮的行为,是为了使树木因养分供应不足自然死亡。因树木尚未死亡,显然无法认定是违法采伐行为,就不能构成滥伐林木。毁坏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因此,麻某的行为构成了毁坏林木行政违法行为。
【观点概括】因麻某环割树皮的树木属个人承包林地上的树木,剥树皮的行为没有经过林业主管批准,树木虽受到毁坏但尚未死亡,构成毁坏林木行为。
来源:《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典型案例评析》
转自:安徽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