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回顾】对监测的颗粒物浓度折算时,能不能等连续测定完成三次颗粒物采样后,再进行含氧量的测量进行折算?有没有什么依据?

文摘   科技   2024-09-25 00:01   广东  
环境监测问答2024(点击查阅目录)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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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监测的颗粒物浓度折算时,能不能等连续测定完成三次颗粒物采样后,再进行含氧量的测量进行折算?有没有什么依据?

回答:

含氧量作为烟气排放的一个参数,应该与颗粒物同步测定。

不管是颗粒物采样也好,还是气态污染物监测也好,烟气参数均应是同个时间段的参数,折算浓度计算的含氧量必须是采样时间段对应的含氧量,即折算浓度是对应采样时的实测浓度而言


故而要求含氧量的测量时间段,应该与颗粒物采样的时间段一致,目前市售仪器基本都已实现同步测量功能,不存在不同步的问题。


以前的仪器因没有实现同步测量功能时,一般是采集一个颗粒物样品后,测量一次烟气含氧量,时间间隔较短,烟气波动变化相对较小,也认为可以接受。


但不建议连续采集三个颗粒物后,再测量含氧量,因为三个颗粒物样品采集时间往往较长,时间间隔太久,烟气波动变化可能会比较大,测量结果有可能偏差过大。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明确规定排气流量与采样同步进行,就是要求用同个时段的实测浓度与排气流量计算排放速率。


同理,排气参数也应该同步测量,而折算浓度也是要用同个时段的实测浓度与含氧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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