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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个乡村项目的I-956F被拒,是业内比较有经验并且的区域中心,而且是一个大律师操作的项目。
不少人都在打听,也有一些业内公司拿这做文章的,宣称自己公司选项目怎么怎么厉害,甚至是拿I-956F被拒率吓投资人选已获批项目,选自己项目的。
今天,EB5Sir谈谈个人的看法。
I. 新法I-956F被拒率不低,但并不能代表主流水平
根据移民局发布的截至24年9月底的递件数据,新法之后一共审批了319个项目,被拒50个,被拒率近16%。看起来不低。
但是EB5Sir的一贯观点是,正规项目被拒概率很低,移民局对于项目审查标准并不高。
这50个项目中,我所了解的只有4个被拒(其中一个起诉还被扭转回来了,还有另一个补件项目尚不清楚后续),其他项目未能被我听闻。
我要是没听说的话,就基本说明并非成熟团队所为,被拒率不能代表主流情况。
不要被某些机构的宣传吓住,只选I-956F获批项目,这会大大限制你的选择面。
这个行业,有太多人善于借势宣传,推自己的项目,不要被牵着鼻子走。
II. I-956F被拒两大原因
这里EB5Sir特别想强调一点,这里谈的是正规项目。
有不少草台班子,项目被拒中的50个主要是这种,被拒的具体原因俺就不知道了,连听都没听说过,无法谈。EB-5行业总是有些莫名其妙的项目,但也总是能招募到投资人的,见怪不怪的。
这几个被拒的项目,被拒原因其实就两点:
1. 商业计划可行性
商业计划的可行性,在之前的补件和被拒案例中,已经是明确的移民局的审核重点。其实,这也是移民局一贯以来的审查重点。
建筑贷款是否落实、开工许可是否拿到、采购合同是否落实、施工团队是否敲定、授权许可是否签署、动工与否,这些都可能成为移民局质疑商业计划可行性的要点。
这点投资人需要留意,越是各方面条件完备的项目,被质疑的可能性会越低。
之前的卡车和物流项目,就是#1的状况。而被拒的物流项目,通过诉讼马上给扳回来了。
2. EB-5资金与就业创造的关联性(Nexus)
这是一个EB-5的技术问题,不太容易把握移民局的审批尺度。
适用场景是,一个项目已经开工创造了就业,甚至完工,EB-5资金再进项目能否把已经创造出来的就业再分配给EB-5投资人。
从EB-5的过往实践而言,这个问题相对而言不是太严重,移民局认可过桥资金所创造出来的就业,分配给EB-5投资人。
前提是:只要在项目初始,项目方已经有计划去使用长期资金来替换这个过桥资金。这里的长期资金,如果是EB-5资金的话,就可以去使用以前过桥资金已经创造出来的就业。
基本原则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这个尺度不是太容易把握,如果去证明EB-5去替换的是过桥资金。
通常,律师会要求区域中心提供当年项目伊始,与项目方沟通协商EB-5贷款的邮件会议记录等,作为计划使用EB-5资金的证明文件。
最近两个被拒项目,一个纽约酒店以及最近的乡村项目就是#2状况。
在当前实践中,由于EB-5的“无排期”窗口期会很短,大家都急着抢卖项目的时间窗口,项目上来的比较快,有些项目准备的完成度不高,就容易发生第一种情况。但是,如果项目完成度太高,再反过来去证明EB-5资金创造就业的关联性,就有些困难,因此容易被移民局质疑。
III. 项目被拒后的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EB5Sir在之前的文章已经专门谈过了:I-956F审批要点、被拒案例与救济途径。
I-956F被拒,并非一个项目的终点,还有救济途径。
1. 区域中心,可以走移民局的AAO申诉或去法庭上诉。
2. 投资人,可以等区域中心的上诉结构再做决定,也可以想办法要求退款,这时候取决于项目文件的条款,或是区域中心的态度。
在EB5Sir所了解的,上述4个案子中,前两个是直接去法院走了上诉,其中内华达物流项目一上诉移民局就放弃把I-956F给批了,后两个是直接退款。不清楚,其他46个被拒项目情况怎样。
要是扣文件的话,就EB5Sir所看到的绝大多数条款,退款都是要走过上诉流程之后才能安排的,而且过半数没有实质有效的退款担保。一旦出问题,还是挺考验区域中心的态度的。
最后,EB5Sir建议大家不要慌,更不要被营销误导,踏踏实实评估项目的基本要素,自己做判断。
相关参考:
I-956F审批要点、被拒案例与救济途径
I-956F与I-526/E被拒|担保与还款
I-956F项目预审批,获批统计、审核重点与被拒更新
新法EB-5项目及获批汇总专栏|12月2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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