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法课堂:天下无“饼”,警惕高额“利息”后的诈骗“陷阱”

政务   2024-09-02 17:08   云南  
是借款,还是诈骗……

是投资,还是诈骗……

“零风险、高利息”“返利分红”“预先扣息”

警惕!高额“利息”后的诈骗“陷阱”

别让“荷包”“血本无归”
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凭借其借款方式灵活、资金到位快、获取门槛低的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随之而来“借贷型”诈骗也在不断发生。

“借贷型”诈骗作为非典型诈骗罪,通常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行诈骗他人钱财之实。此类案件中,借款人往往并非空口无凭的借款,而是与出借人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甚至部分还款、支付高额利息,多发生于亲戚、熟人、朋友之间。

[要旨]

民事欺诈行为与非典型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被告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归还可能的,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

2009年,被告人郭某开始经营多家店铺。2015年以来,其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拆借资金。后因生意亏损,再加上要偿还之前的借款本息,2018年开始被告人郭某虚构店铺经营需要资金调头、代还信用卡、竞拍活体牛、归还银行贷款等理由,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况,向他人许以高利,骗取大量借款,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本金和高额利息,致使数十名被害人损失惨重。最终被告人郭某以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无独有偶,2021年被告人杨某虚构其有银行资金支持、总公司拨付调资的事实,隐瞒自己资金链断裂、负债累累已无力偿还的真实状况,以帮助他人银行调头、代还信用卡等理由,向他人许以高利,采用“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的方式,向被害人骗取大量借款,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借款、支付高额利息和个人生活开支,最终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向法院移送起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评析]

“借贷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谓“骗”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因此产生“出借资金安全、出借人能够及时偿还”之类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而借款人主观上应当是对所骗取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此,借贷型诈骗与民事范畴内的经济纠纷主要区分点在于: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主观目的在司法实务中,除了行为人自己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外,需要结合借款人的行为表现及其他客观证据予以推定,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借款方式上

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从而让出借人产生出借资金安全、能够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借贷型诈骗中借款人通常会编造理由、隐瞒借款的真实用途、伪造自己的资金状况、提供虚假抵押物等,让出借人由此产生信任感从而出借资金。

2.借款金额上

所借款项是否与借款人的真实财务能力相匹配。借贷型诈骗中借款人所借金额往往超出其偿还能力,通过隐瞒真相、编造事实让出借人产生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的错误认识。

3.借款使用上

借款人在借款后对借款的使用用途是否合理。借贷型诈骗中,借款人骗取借款后并非是用于承诺的用途,往往是用于其他并不能产生收益的消耗性行为或供个人挥霍上。这里可以参考《非法集资解释》(法释〔2022〕5号)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4.履约行为上

借款人是否有履约的行为。当然在借贷型诈骗中,行为人可能不会履约,也可能会进行部分履约。但其履约目的并非为了实现借贷合同的约定,而是通过故意不履行、少履行合同或者利用部分履约行为诱导、欺诈被害人,使其交付更多财产。行为人采取部分履行行为,也可能是希望以此掩盖自身非法占有目的长期占用对方财产。

[警示]  

法官提醒    遇到以下关键词要提高警惕
关键词一:熟人之间,口口相传

切记有效甄别

      “借贷型”诈骗往往是利用熟人间的信任,以口口相传方式骗取钱财。

关键词二:高额利息

注意,天上不会掉馅饼

被告人通常以高利诱惑,而被害人在未全面了解被告人的资金状况下就将巨款出借给被告人,甚至是为了赚取利息差,向银行贷款、他人拆借等,最终导致损失惨重。

[甄别]

有效借款“三步曲”

对于朋友的借款请求,不要轻易基于“情谊”“信任”就出借大额钱款;也不要轻信对方给予高额回报的虚假承诺,警惕,天下无“饼”,莫让“情谊”“血本无归”。

1.准确了解对方经济状况

审慎判断对方的经济实力,比如,对方是否有稳定收入来源,是否有房、车能可供抵押的财产,是否已经被列为失信人。

2.提防高利诱惑

保持头脑清醒,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被高额利息、回报的虚假承诺冲昏头脑,即使对方签署了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也只是诈骗分子拖延还款的手段。

3.核实资金用途

对特定借款用途进行进一步核实,切勿轻信对方天花乱坠的说辞,比如对借款人所声称投资的项目进行核实。

[延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供稿:张艳华
编辑:范琰文
一审:张艳华
二审:杨应仙
三审:廖明宝

龙法微信2024年第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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