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拘!

文摘   2024-11-14 22:40   江西  




11月11日,全市烟花爆竹集中整治第二次“双月”行动启动,严打非法生产,持续整治消除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按照上级部署要求,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积极推进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双月”行动,加强通道查缉、巡查排查、安全监管、联合执法,举一反三查堵安全漏洞,确保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各项工作落实到“最后一米”






案例警示

2024年11月7日,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老关派出所联合区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获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经查,违法行为人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非法运输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共扣押350余箱成品烟花爆竹目前,董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可通过“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小程序

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来源:萍乡公安

风采芦溪
简介:“风采芦溪“由芦溪镇党委、政府授权开通并注册认证。关注社会民生,为广大群众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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