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发界安置区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政务   2024-11-18 08:38   云南  

为有效规范发界安置区沿街、沿路占道经营、游商散贩、无证经营、食品安全隐患、卫生无序等不文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巩固国家卫生县城要求,决定对发界安置区范围内沿路售卖或占道经营等市场经营行为进行集中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区域

发界安置区内(小康路及安置区内部道路)(小康路即南部新城连接线)。

二、规范(搬迁)时间及要求

(一)自2024年11月17日起,南部新城连接线及安置区内部道路占道经营的蔬菜商户遵循自愿、就近原则选择搬迁至前进夜市、团结社区集贸市场、昭百大购物广场、幸福路(6路公交车站所在道路)规范经营;其他小吃、百货经营户遵循自愿、就近原则选择搬迁至前进夜市、昭百大购物广场、幸福路(6路公交车站所在道路)和发界小学天桥至道路尽头区域规范经营。

(二)2024年11月20日00:00起,发界安置区内所有经营业主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在未经相关部门允许或指定的公共区域内设点摆卖;在允许或指定区域内设点摆摊的要做到人走地净,不得在经营区域内搭建雨棚等影响市容市貌;驻店经营户应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自觉做好经营店面门前保洁和秩序维护,严禁在店外摆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用具等。

需办理营业执照、健康证等证照的从业者,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规定办理,依法依规持证经营。

三、规范措施

(一)如果以上指定搬迁的集贸市场或指定区域不适合自身经营需要,可自主选择租赁商铺经营。

(二)请以上区域内各商户将原经营区域内搭建的摊台、雨棚等经营设施、通水通电设备以及经营产品一并撤离,对不按规定规范经营的占道经营、游商散贩、无证经营等业主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拒不配合妨碍公务及违反社会治安相关规定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彝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彝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彝良县发界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7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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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孙良晶

审核 | 王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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