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宠物狗
小区里、马路上经常出现宠物狗
如果因自家宠物狗的
吠叫或冲击让旁人受到惊吓
从而不慎受伤
“铲屎官”是否需要赔偿?
近日
江门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无接触性”的伤害案件
宠物狗吠叫并冲向路人
正常行驶的路人受惊吓摔伤
2024年5月某日,张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儿子岑某前往学校,在途经恩平市恩城街道某路段一家精品店铺时,店主赖某养在店里的宠物狗(未拴绳)突然吠叫起来并冲出门外,直奔张某和岑某,致使原本正常行驶的张某受惊躲避不及摔倒在地,事故造成张某腰腿部受伤、岑某头部受伤。
事后,张某立即报警,在民警的主持调解下,双方现场进行协商,赖某承认造成事故发生的宠物狗为其所有,口头上也同意承担其宠物狗造成张某和岑某损失的费用,但后续双方因对赔偿具体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和岑某遂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赖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赖某在法庭上辩称
事发当天
涉案狗只没有与两原告
发生任何碰撞或接触
两原告的治疗费也并非当天产生
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关系
不同意两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
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从涉事路段的监控记录可见,本案事发地点为公共路段,两原告驾乘的摩托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涉案狗只为中型犬,体型较大,在无人看管和拴绳的情况下径直冲向两原告,驾驶员张某受惊驾驶失控才导致翻车摔倒在地,两原告的受伤与涉案狗只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涉案狗只未接触到两原告,但其突然出现并走近的动作,原告张某本能扭转方向紧急避险是正常反应,被告赖某亦未能举证两原告存在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法院对被告赖某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两原告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赖某应对原告岑某和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赖某提出两原告的治疗费非当天产生,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关系。经调查,两原告因摔倒当晚医院看病人多,故于次日就诊,后续的三次就诊病历上亦记录了跌倒致伤治疗过程,法院采信属本次事故所致。
综上所述
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赖某赔偿原告岑某和张某
医疗费用合计3000余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饲养动物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饲养动物侵权在民法规定中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有无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伤,不仅仅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他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一些动物的非攻击行为譬如吠叫、前扑等行为,也很可能引起他人的恐慌进而引发损伤的后果,一旦与他人损伤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饲养动物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看管义务,做好安全防范,对饲养动物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约束,确保在安全范围内活动,避免对他人造成人身威胁或伤害,也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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