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多拿工资可以吗?
文摘
2024-11-04 15:46
广东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只要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答案是当然不行!以下案例中,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被法院强制补缴了60%的滞纳金!赵某于2007年5月入职广东某陶瓷公司,从事陶瓷行业生产工作。2009年3月1日,公司向他发出《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告知赵某于2009年3月1日前到公司行政部办理参保手续。同日,赵某向公司发出《申请书》,告知因家庭经济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不追究公司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所有法律责任。 2010年12月28日,公司向赵某发出《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告知赵某于2011年1月15日前到公司行政部办理参保手续;同日,赵某又向公司发出《申请书》,告知因家庭经济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不追究公司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所有法律责任。2021年4月10日,公司与他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离职后,赵某投诉公司未缴社保,经税务部门责令,公司为赵某补缴2007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合计143563.6元。 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滞纳金、利息合计67154.49元,其中公司已支付滞纳金、利息合计62262.74元,赵某已支付个人部分利息4891.75元。 2023年1月7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赵某承担补缴的滞纳金,仲裁委以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赵某作为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赵某不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利息67154.49元,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滞纳金及利息承担责任。那对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不用企业缴纳社保,是否可以把之前缴纳的社保费退还?社保是国家基本民生福利,既能解决退休后的养老问题,也能解决看病就医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大家都会选择正常缴纳,原则上,国家不允许提前支取个人账户里的钱。但当个人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申请社保退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退费,也只能退还个人账户的钱,进入养老统筹账户的钱没办法退。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 简单来说,就是在同一时期,分别在两个地方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会被强制清退,一般分为两种类型:跨制度重复参保,即同时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比如从乡镇到城镇工作;不管同时缴纳多少份社保,最后都只能享受一份医疗报销和领取一份养老金的待遇。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职工退休前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一次性补缴,或转入居民养老。但如果只缴纳几年,补缴不划算,也不想转入居民养老,就可以申请退费。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如果参保人不幸去世,其合法继承人是可以去社保局办理退费的。申请通过,会退还参保人个人养老账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若参保人去世前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去世后退还时,需要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额。个人账户继承额=退休时个人账户的存储金额-个人账户月养老金×已领取月数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在达到可领取养老金条件前就离境定居的,个人账户是可以保留的,也可以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