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中山消防消息
2024年12月24日
大涌镇一路边发生火灾
接警后
辖区消防立即赶赴现场
成功处置火情
火灾发生后
消防部门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
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
任何人未经允许
不得擅自进入和破坏火灾现场
然而没过几天
一男子驾驶三轮车经过时
将火灾现场物证残骸拉走
经调查
该三轮车车主蒋某
在明知不能进入
火灾现场的情况下
还是进入并搬运走现场物证
勘察人员进入火灾现场时
这给火灾调查
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蒋某对破坏火灾现场的违法行为
供认不讳
1月17日
中山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决定给予蒋某
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火灾案发现场
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
任何破坏案发现场的行为
都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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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 广东消防 中山消防
编辑:张瀚罡
审核:路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