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人社厅发布便民提醒,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10月18日联合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
《暂行办法》提出,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申请与鉴定: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申请人需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的地级(或设区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此鉴定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审核与公示: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发放与调整:
审核通过后,病残津贴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发放,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转账。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依据申领时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确定,并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复查与停发: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特别注意事项: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参保人员无需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从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去世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在职人员标准享受遗属待遇。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制:靳淑敏 责编:王 芳
编辑:黄娅琦 校审:马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