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室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汾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室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重点工作任务
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临汾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如下。
一、预期目标
力争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民营经济的税收贡献稳步提升,民营经济综合实力稳步增强、地位显著提高、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民营经济政策支持
(一)精准制定实施各类支持政策
1.各县(市、区)、各部门制定涉企政策,要以惠企宜商便民为基本着眼点,审慎出台收缩性、抑制性举措。涉企政策调整应根据实际设置1个月至1年时间不等的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全面落实应用全省统一的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严格落实涉企政策及时发布、惠企事项全面上架、上级奖补资金应兑尽兑要求,建立健全涉企政策兑现落实清单管理 机制,推动实现全市涉企政策“一站通查”、惠企事项“一站通办”、奖补资金“一站通兑”、普惠待遇“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保障财税政策落实到位
1.落实落细国省延续实施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00万元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支持企业的投资补助、奖励奖补等财政扶持资金,在正式确定具体企业和金额后,原则上1个月内全额拨付至企业账户,不得挪用截留滞缓。(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畅通各类融资渠道
1.用足用好国省政策,畅通民营企业股、债、贷三种融资渠道。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好“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精准对接。开展产业链、专业镇“四个一”(一条产业链或一个专业镇、一批中小微企业、一家金融机构、一套融资方案)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4年年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人行临汾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增强山西省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功能,积极应用“信通三晋”省级地方征信平台,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持续推广中小企业“信易贷”等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人行临汾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市级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专项贷款服务。市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牵头,与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构建二八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人行临汾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人才需求保障
1.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和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支持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建立用工规模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名单,明确人社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非公企业及其职工在“市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在35%的基础上实现有效提高。(责任单位:市总工会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土地要素支持
1.鼓励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列入国省重点项目盘子,保障其用地需求。大力倡导民营主体积极响应参与项目全链条管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促进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见效。(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根据国家部署,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同批供应。(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支持民营经济根据发展需要和市场变化,合理转换产业类型,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生活用地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市级用地保障清单中的民间投资项目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民营企业降本增效
1.降低“个转企”成本,对转企成功的,积极争取省级补助,设立财务账户费用1200元及一次性3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研究降低新立项项目在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减轻企业负担,支持降低物流、融资、用工、用能、用地等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七)引导民营企业管理制度改革
1.延续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入库并通过省级审核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政策。(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研究出台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市审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银企合作平台,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1.积极落实国、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目录和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延续对被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运营单位,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由其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
1.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梯度培育体系,延续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产业链、专业镇投资制造业项目,享受同等扶持奖励政策。制定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引导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开展“万企兴万村”临汾行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公开发布一批优质文旅康养资源项目,招引行业龙头民营企业战略性投资开发运营。(责任单位:市文旅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按季度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三张项目清单”,以市场化方式洽谈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每年举办全市工商联系统干部及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培训班。(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2.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和人才库。提高企业家地位,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探索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政府经济顾问。(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人社局、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3.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定期对青年民营企业家开展培训,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四、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发展
(十一)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放宽市场经营门槛
1.制定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实施规范,全市统一执行。(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涉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纳入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市场准入准营壁垒投诉处理机制和平台,对反映的壁垒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完成程序性回复,原则上1个月内予以解决答复,保护投诉者隐私,典型案例在全市通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鼓励“非公”企业参与
1.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其中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9类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13类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8类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清理行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1.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拖欠账款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判信息,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特许经营、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或合同中的违约失信信息,计入其政务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限制其申报政府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示范、荣誉称号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四)加大监管惩治力度
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将清理拖欠账款问题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作为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收支等审计的重点内容。健全拖欠账款清理与巡察、督查、信用管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大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1.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不影响执行效果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财产、被执行人申请先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有效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开通涉企行政复议“绿色通道”。深化“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开展全市政法系统从严纠治政法干警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十六)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1.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统一明确“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具体情形,以包容审慎监管促经营主体创新。(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设立“企业安静期”,期间非紧急特殊情形,不对企业开展常规性执法检查。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2024年依法集中排查、清理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
1.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民营经济工作,研究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推动政策细化落地,协调解决重点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2.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3.充分发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把民营经济相关指标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十八)落实容错免责办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1.细化落实好《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把故意和过失、因私和因公、违规和试错区分开来,通过容错免责打消干部“洗碗越多摔碗越多”的顾虑,切实保护提高干部敢为、坦荡支持民营企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2.民营企业家要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十九)加大组织宣传力度,营造民企发展良好氛围
1.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政策,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开展“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巡礼”系列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2.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3.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对大要疑难案件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4.选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健全各项配套举措,做好民企监测评估
1.按季度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市统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强化涉企政策的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狠抓政策落地兑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3.组织开展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和第三方评价,增强民营企业“真金白银”获得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来源:临汾市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