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随着人民群众对素质教育的需求越来越高,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逐渐成为孩子们的“第二课堂”,这些机构中的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接触的频率和程度不亚于学校工作人员。2023年,教育部在大量调研和试点运行后印发《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严把从业人员入口关。检察机关作为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政法机关,以检察履职助推入职查询制度落地见效,守好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道关卡。
近日,康巴什区检察院联合区教育体育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人员就教职员工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消防设施配备是否健全等进行了详细排查,并对校园安全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校园欺凌及性侵机制、预案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查看,经检查,未发现教职员工有性侵或其他违法犯罪记录,针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最后检察官还向教职工详细介绍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共同营造未成年人保护良好氛围。
检察官说:✦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每个家庭的心愿,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将坚持立足检察办案,综合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依法推动相关部门凝心聚力、履职尽责,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第五条 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第十二条 学校拟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对高校教职员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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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融媒体工作室 温艳红
审核: 政治部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