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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巩固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永新
县 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犬类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犬只饲养人按照规定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犬只饲养人携带犬只出户的,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犬只饲养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广场、公园、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农贸市场及设有犬类
禁入 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重大活动区域,特殊犬种除外。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五、携犬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粪便铲,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犬只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六、从本通告发布2日后,县城建成区内未拴绳、排泄物无人清理的犬只,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只(包括无标记犬)以及无人看管的散养家犬,一律视为流浪犬(野犬)。流浪犬只将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抓捕处置,请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文明遛犬。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文明养犬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城管局0796-7722569。
永新县城区“治脏治乱”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信息来源:永新视听
▍综合编辑:掌上永新(小听微信:zsyxxt,投稿邮箱:32523944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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