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时事   2024-11-20 21:06   上海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属地政府(管委会)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现场指挥部

4.4 分级响应

4.5 响应终止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调查与评估

5.4 奖惩与问责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装备和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

7.3 应急演练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应急保障机制,及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北京市灾害事故应急指挥调度与处置总体方案》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大客流冲击,恶劣天气,大面积停电,安全保护区事件等情况,造成列车延误(列车运行图在执行过程中,列车在始发站出发或到达终到站的时刻晚于列车运行图计划时刻的运营事件)、行车中断(发生在区间或站内运营正线上的堵塞状态,导致单线或双线区间不能正常行车的事件)、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生与轨道交通运营相关的公共卫生、火灾、地震等事件或爆炸、恐袭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由处置主责部门启动相关专项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依法管理、科学处置的原则。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处置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级专项、市级部门和运营企业3级预案。本预案为市级专项预案,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市级部门预案由市交通委负责制定;企业预案由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制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组织指挥下,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对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委主任、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对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对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调度工作。

(2)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风险管控和安全管理工作。

(3)组建现场指挥机构,调集市、区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复盘总结。

(5)承担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2.2.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作为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对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日常工作机构,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指挥调度、协调处置、信息报告等具体工作。

2.2.2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轨道办")负责指导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简称"市轨指中心")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落实安全运营措施,负责管理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案工作,协调落实应急处置相关任务。

主要职责是:

(1)负责轨道交通行业应急预案体系管理工作,对市级专项预案提出修订建议,指导市轨指中心、轨道交通执法单位及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落实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

(2)指挥指导市轨指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开展轨道交通运营日常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3)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4)监督指导轨道交通日常运营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调查评估相关工作。

(6)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急其他相关事项。

2.2.3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

(1)制定、修订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评估,指导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2)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测,重点做好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

(3)负责轨道交通线网运营协调调度工作。

(4)当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涉及全路网范围时,负责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轨道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

(5)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市公交集团、公安交管、公交保卫总队等单位进行应急支援。

(6)协助运营企业协调消防、急救、排水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进行支援。

(7)针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进展,研判受影响的线路和车站情况,提出路网运营调整建议,协调关联线路运营企业落实相关措施。

(8)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9)负责组织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路网协同处置演练。

(10)承担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轨道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主要职责:

(1)落实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突发事件应对主体责任,按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轨道办、市轨指中心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做好轨道交通运营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

(4)落实所辖运营线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危害扩大、灾害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5)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析总结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2.2.5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

主要职责:

(1)完善落实本单位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协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相关部门,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及相邻线路、车站等区域的客流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3)联动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

(4)承担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6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

主要职责:

(1)完善落实本单位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落实所辖线路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协同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

2.3 属地政府(管委会)职责

主要职责:

(1)落实区级实责要求,就近调派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情况核实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2)协同做好突发事件现场人员救治、抢险救援处置等工作。

(3)做好突发事件区域交通管控、人员疏导、秩序维护等工作。

(4)做好突发事件中受困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5)负责组建区级现场指挥部,并落实市级现场指挥部相关保障任务。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轨道办组织市轨指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立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运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及时报告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信息。对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进行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市轨指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加大对轨道、土建结构、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站台门、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安全保护区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的监测力度,跟踪监测风险动态和客流变化情况,落实各项监测预警措施,及时汇总、分析、处理线网及运营线路的风险监测信息。

市交通委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各类媒体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特别是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网络和社会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并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对于涉密信息,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信息发布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对可能导致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向相关岗位人员发出预警,采取措施并按规定报告。市轨指中心应加强路网运营情况监测和运营影响研判,及时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发布预警。对于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市轨指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以及车站和列车乘客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必要时,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审批程序,协调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电视、广播等官方媒体统一对外发布。

3.2.2预警响应

(1)应急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立刻进入待命状态,根据指令随时快速到达抢险救援点位;科学调配和配置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并及时根据任务需要做好调整、补充工作;特殊情况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等准备工作。

(2)防范措施

研判可能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隐患;故障暂时无法排除的,要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止运营突发事件发生。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根据客流来源和分布预测情况,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由市轨指中心协调组织地面公共交通进行接驳疏导。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轨道行驶区、车辆段(停车场)、变配电站、设备间、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巡视,加强对运营线路关键设施设备的巡查检修、状态监测和应急值守,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会商,确保重点区域安全、重点设施设备运行可靠。

对于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和卫生防疫各项措施,加强对车站闸机、扶梯扶手,列车车门、扶手、立杆等人员接触频繁部位,以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消毒工作。严格实施车站和列车的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3)宣传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交通委、市轨指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预警解除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并通报市相关部门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各有关单位严格履行京办"应急指挥调度群"信息报告职责,及时发布和动态续报突发事件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现场处置进展情况由事发企业在群内动态报告,公交保卫、公安交管、消防救援、交通执法、网信、公交等部门,以及属地政府、街道(乡镇)等及时报告人员到位、处置措施和投入力量,以及救援进展等情况。各成员单位实时关注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落实调度措施。

4.1.1行业系统信息报告

(1)首报

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核实突发事件基本要素(时间、地点、线路、影响和预判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确认事发后5分钟内报告市应急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轨道办,通报市轨指中心。事发站区第一时间通知驻站民警和执法人员,并通报属地街道(乡镇)。

市轨指中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5分钟内通报市公安交管局和市公交集团。对可能影响全路网范围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轨道办报告。

对于事件紧急,且短时间内难以核实清楚情况的突发事件,可按照"边处置、边了解、边报告"的原则,应当优先采用电话、800兆电台等方式进行口头报告。

(2)续报

事件处置过程中,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市轨指中心每10分钟续报1次,直至应急处置结束。

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初判原因、事件类别、处置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事件发展趋势、升级响应建议、支援力量需求,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续报采用值守应急系统、计算机网络传输、传真等完成书面报告。

(3)终报

事件处理结束,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市轨指中心立即报告处置完成和恢复运营情况。2日内应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轨道办详细报告事件处理结果。

终报内容包括事件起因、处置经过、主要影响、处理结果、教训与整改措施等。终报可采用应急值守系统、计算机网络传输、传真等完成正式文件书面报告。

4.1.2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报送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信息后,5分钟内向市应急办报告,视情将事件信息向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通报。

对于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同时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并按要求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

(2)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相邻城市(地区)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通报相邻城市(地区)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

(4)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报送信息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线路、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响应等级、危险程度、发展趋势、潜在次生灾害、已采取的措施、支援力量需求,以及签发人、信息提供者或单位、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突发事件信息每10分钟续报1次,直至应急处置结束。

4.2先期处置

(1)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利用站内广播系统进行宣传、疏导,组织疏散站内、车内乘客迅速离站,防止发生踩踏事故;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次生灾害蔓延;合理调整列车运营组织;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封闭相关换乘通道,采取封口、封站,区段、线路停运等措施;出现起火、人员受伤等情况时,迅速拨打119、110、120等电话,并通知派出所民警;对受伤人员进行简易救助;建立事发车站现场指挥组,明确车站值班站长为现场处置负责人,公安、执法等人员协同处置。

(2)属地政府落实先期处置职责,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就近调派救援力量,会同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力量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管控,做好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工作,对事发区域周边道路开展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为后续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和组建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准备工作。

(3)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派公安、交管、消防、急救、应急、宣传等相关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组织指挥调度,掌握现场态势,指导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部署现场指挥部组建和联动救援处置工作。

4.3现场指挥部

4.3.1现场指挥部组建

(1)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指挥和协调;划定事件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措施;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事态控制和消除隐患等;向市应急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并做好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材料、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2)现场指挥部机构设置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专业指挥、协调指挥、属地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针对突发事件响应级别,总指挥负责统筹决策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要事项,统一调度现场救援处置工作;专业指挥负责现场轨道救援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现场协调调度相关工作;属地指挥统筹区级部门参与处置并做好综合保障。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属地处置组、人员救援组、交通管控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专家顾问组、通信保障组等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交通委牵头,主要负责抢险处置的综合协调、会务组织、信息报送、值班安排、指挥部现场管理等统筹协调工作。

专业处置组由市交通委牵头,消防救援、轨道抢险等救援力量主管部门参加,负责不同灾种的抢险救援和专业处置工作。

属地处置组由相关区政府牵头组建,组织属地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市级部门开展抢险救援,对事发地周边进行人员疏散、安置等,提供现场指挥部场地,做好综合保障工作,保障现场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人员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人员救援工作。

交通管控组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负责开通应急抢险绿色通道,制定实施交通疏导方案,加强地面交通秩序疏导,对事发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保障道路通行。

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安全警戒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伤病人员实施医护转运、医疗救治工作。

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专家顾问组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保障事发现场800兆无线政务网及其他有线、无线通信方式畅通。必要时,调动应急通信保障车辆提供通信保障。

4.3.2现场指挥部管理

(1)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区,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现场工作和处置进展情况。

(2)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4.4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4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并视情扩大响应。

针对首都城市运行要求,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适当高于国家标准(四级、三级响应对应一般级别以下突发事件,二级响应对应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一级响应对应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视事件发展启动扩大响应)。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时期的,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在跨京津冀区域线路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同时启动京津冀交通应急联动机制,协调津冀交通部门协同处置。

4.4.1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由市交通委启动四级响应:

①因设施设备故障原因,导致高峰时段重点线路列车运营延误5分钟以上,或其他线路运营延误达到10分钟以上。非高峰时段列车运营延误达到20分钟以上。

②因接触网断电、异物侵限等原因,导致高峰时段重点线路运营中断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或其他线路运营中断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非高峰时段运营中断20分钟以上40分钟以下。

③地下车站或区间市政管网渗漏、结构渗水,对轨道交通运营产生一定影响,需要采取降速运行、关闭部分站口等措施。

(2)指挥调度

启动四级响应后,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启动视频指挥调度机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市轨指中心、市公交集团应急指挥中心同时保持在线调度。

①市交通委主任任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照总指挥要求,分管轨道交通或安全应急工作副主任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

②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市轨指中心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市公交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在本级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处置。

③市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TOCC)迅速安排人员到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对相关轨道交通站点站内及站外进行视频巡查和动态监测,做好指挥调度保障工作。

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分管副总经理任现场总指挥,成立专业处置、属地处置、交通管控3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市交通委分管轨道交通副主任赴现场任总指挥,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分管副总经理任专业指挥,相关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赴现场任属地指挥。公交保卫总队、交通运输执法总队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4.4.2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三级响应:

①因列车故障、接触网断电、异物侵限或降雨、雪天、寒潮、大雾、大风等原因,导致高峰时段重点线路运营中断达到20分钟以上40分钟以下,或其他线路运营中断达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非高峰时段运营中断40分钟以上2小时以下。

②区间、控制中心、车站等发生冒烟起火,车站公共区域发生社会治安等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影响车站正常运营,预计恢复正常运营时间在20分钟以上2小时以下。

(2)指挥调度

①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市交通委主任第一时间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市交通委分管轨道交通副主任任协调指挥,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总经理任专业指挥,相关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属地指挥。专业处置、属地处置、人员救援、医疗救治等工作组牵头组建部门相关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公交保卫总队、交通运输执法总队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③现场指挥部升级:根据需要升级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赴现场任总指挥,市交通委主任任协调指挥,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总经理任专业指挥,相关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属地指挥。

④各级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卫生健康部门、市轨指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相关区政府等指挥中心保持在线调度状态。市交通委分管安全应急工作副主任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分管副总经理,市轨指中心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和相关区政府有关领导在本级指挥中心指挥调度。

4.4.3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应急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二级响应:

①因雨水倒灌、市政管网渗漏、结构渗水等原因导致轨行区积水超过钢轨轨面,或其他原因导致线路无法正常运行,预计恢复正常运营时间在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②车站站区因大客流原因,发生拥挤、踩踏等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运营安全事故,影响站区正常运营,并导致人员受伤情况,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③发生列车冲突、倾覆、分离,钢轨断裂等情况或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指挥调度

①市长任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赴现场组建指挥部并任现场总指挥,市交通委主任任协调指挥,相关区政府区长任属地指挥,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总经理、其他专业处置力量主要负责同志等任专业指挥。市交通委分管轨道交通副主任任综合协调组组长。相关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属地处置组组长。专业处置、人员救援、医疗救治等工作组的牵头组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组长。公交保卫总队、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③现场指挥部升级:根据事态发展,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委主任任协调指挥,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总经理、其他专业处置力量主要负责同志等任专业指挥,相关区政府区长任属地指挥。市交通委分管轨道交通副主任任综合协调组组长。相关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属地处置组组长。

④各级指挥中心: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分管副市长赴现场后,市政府相关领导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市交通委派员做好专业支撑保障;市交通委分管安全应急工作副主任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分管副总经理,市轨指中心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卫生健康部门,相关区政府有关领导在本级指挥调度中心指挥调度。

4.4.4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一级响应:

①发生桥隧结构严重变形、坍塌,路基塌陷时,影响线路安全运营,预计恢复正常运营时间在6小时以上。

②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恐怖袭击、毒气投放或爆炸等重大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威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③达到国家规定较大以上级别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指挥调度

①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赴现场组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协调指挥,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其他专业处置力量主要负责同志等任专业指挥,相关区政府区长任属地指挥。市交通委主任任综合协调组组长。相关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属地处置组组长。专业处置、人员救援、医疗救治等工作组的牵头组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组长。公交保卫总队、交通运输执法总队主要领导赴现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根据需要,市长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任协调指挥,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其他专业处置力量主要负责同志等任专业指挥,相关区政府区长任属地指挥。

③各级指挥中心: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市交通委派员做好专业支撑保障,市交通委分管安全应急工作副主任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分管副总经理,市轨指中心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卫生健康部门,相关区政府有关领导在本级指挥调度中心指挥调度。

4.4.5扩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本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启动首都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协调中央国家有关部委、中央在京单位、周边相关省区市,协同处置突发事件。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牵头成立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处置工作。指挥机构成员由分管市领导,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必要的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以及津冀等周边省区市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扩大响应在一级响应措施基础上,根据需要调度中央国家有关部委、中央在京单位、周边相关省区市和部队应急救援力量。

4.4.6应急处置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指令清单(详见附件8.5)和京办"应急指挥调度群"调度指令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事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属地政府履行先期响应和处置责任。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负责后续现场专业救援处置,并向京办"应急指挥调度群"动态报告突发事件进展情况。

4.5响应终止

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响应终止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时恢复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运营恢复信息。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1信息发布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会同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管理协调。

启动四级响应后,市交通委指导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开展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协调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工作。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委宣传部指导市交通委开展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适时开展舆情调控及舆论引导工作。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委宣传部牵头开展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等工作。

启动一级响应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办新闻发布会。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4.6.2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委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市轨指中心按照统一口径,落实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当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中央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市交通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等部门共同处置,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成员单位及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实施。

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下,市有关部门、属地政府及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及补偿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5.2保险

5.2.1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2.2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调查与评估

5.3.1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成立调查工作机构并邀请有关轨道交通方面专家,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5.3.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针对轨道交通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交通委组织市轨指中心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报告形成后,及时通过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

5.4奖惩与问责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相关规定,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实施效果显著的,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应急处置不力,导致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造成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公安、消防、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武警北京总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健全社会动员机制,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应急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事件的损失。

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由各处置单位按照预案调动本单位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按照以市级专业抢险队伍为主体、群众性应急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调动应急处置队伍。增援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

6.2通信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800兆无线政务网的运维管理工作,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当800兆无线政务网中断或者出现网络盲区时,市通信管理局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与市应急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市区级应急指挥中心之间联络畅通。

6.3装备和物资保障

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配备充足的现场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器材等,并建立相应的储备、维护、保养、使用和更新等制度,构建调拨体系并制定调拨方案。

市交通委会同市轨指中心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以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性。

6.4技术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工作。建立集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于一体的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

6.5资金保障

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事故处置等工作经费,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 预案管理

7.1制订与备案

本预案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各相关成员单位,特别是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结合各自职责,制订本级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交通委备案。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视情况检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当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应急处置实践和应急演练实际中发现预案存在问题时,要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7.2宣传和培训

(1)宣传

市交通委指导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制作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开展轨道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在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状态下应急、自救和互救知识。

(2)培训

市交通委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轨道交通系统人员理解和使用预案,增强预防和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成员单位,市轨指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开展本预案知识培训,特别是要丰富一线人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7.3应急演练

针对轨道交通运营风险隐患,市交通委负责组织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演练内容应以大客流应对、高峰时段运营调度组织、突发情况联动响应处置、极端天气安全防范应对等为重点。通过模拟调度、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验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对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建议。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早晚高峰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调度处置专项演练,至少每年组织1次综合联动实战演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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