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普法 | 球场竞技意外受伤,球友需要担责吗?

政务   2025-01-10 20:54   广西  

在充满激情与活力的球场上,竞技对抗的热血氛围总是让人沉浸其中,而因磕碰导致受伤的意外也时有发生。那么,由此产生的侵权损害纠纷,应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因球场竞技导致意外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南宁市江南区某球馆内正在进行一场气排球比赛,农某与黄某所在的比赛场地相邻。一次起跳扣球后,黄某落地失去平衡,滚入了农某正在比赛的场地内。农某躲避不及,无意踩到了黄某的手,导致农某右脚踝关节软组织损伤。农某认为,虽然黄某主观上可能没有故意,但因其起跳扣球的危险动作造成了农某受伤,存在重大过失,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于是,农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1000元和误工费2000元。

法院审理

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法官详细了解了事发时的情形,并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认为,气排球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双方都是自愿参与民间组织的比赛,农某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扭伤、拉伤及最常见的被气排球击中等风险,应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黄某为获得比赛得分扣球的行为是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且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黄某的行为有重大过失。经调解,黄某出于对球友的关心,当场给予农某300元的经济补偿并诚恳致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李立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愿参加的活动有一定风险而自甘风险的参加者在发生意外后,其他活动参与者应当依法免责。

本案中,黄某在高度紧张的比赛中没有过多的时间考虑、判断自身的每一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应限定在更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因此,黄某虽滚入农某场地致其受伤,但并非故意为之,不应认定黄某的行为有重大过失。

球场竞技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为了减少球场上这类意外纠纷的发生,各方都需要做好预防措施。同时,运动员应严格遵守运动规则,摒弃危险动作,尊重对手,文明竞技,避免因违规动作伤害他人或给自己招来祸端。


来源:江南区法院

责编:李   芊

审校:何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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