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请问这个条款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该何如理解?是指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相比吗?还是指在季度申报预缴时,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就要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还是指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相比呢?如果是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和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相比的话,由于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因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而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故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数据不一定准确,若用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作为调整的依据是否合适呢?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文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对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应按其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如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文件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