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恶意抢注商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来“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况屡见不鲜。他们借助知名品牌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造成公众混淆以获取商业资源,提高自身以及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概念、认定要素和救济途径的探讨。
一
恶意抢注商标的概念
恶意抢注商标是指明知或应知他人存在在先权益,但仍旧不避让地申请与相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目的不正当、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为主要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如果恶意抢注成功,申请人将成为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原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高价转让或许可使用该商标,使得原权利人在商标使用上形成障碍,给原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
二
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要素
在认定恶意抢注商标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1.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这是认定恶意抢注的关键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因此,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是认定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重要考量因素;
2.被抢注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被抢注的商标需要在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这是判断恶意抢注的重要依据。通常考虑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商标的公众知名度、相关公众将商标与特定经营者建立起稳定的联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三
恶意抢注商标的救济途径
遭到商标恶意抢注,一般可以采用行政投诉或举报、诉讼维权两种途径进行救济。
1.行政投诉或举报
针对此类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亦可对直接负责人员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因此,向侵权对象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目前,较为常见的行政投诉举报方式为通过12315App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12315热线或直接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窗口进行举报。
2.诉讼维权
针对此类行为,亦可针对侵权对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己方造成的损失。但在侵权诉讼中需要注意,首先要保证自身对商标的有效保护,即已经取得了商标注册或者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在锁定侵权对象、固定侵权证据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是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之有效方法。
此外,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公信力的单位和个人,在采取上述方式取得维权进展后,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平台向公众披露维权成果能够有效避免社会公众混淆或误认、维护和提升自身商业价值,同时也能向外界释放有力信号,降低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的风险。
综上所述,恶意抢注商标是一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商标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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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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