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963》回顾|事关彩礼退还、义务帮工受伤医疗费用、盗掘古葬墓……判决来了→

时事   2024-11-18 18:1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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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原告陈某经媒人介绍与张艳相亲,其间,男方陈某给付张艳及张艳的父亲见面礼10100元、彩礼88000元、看家费20000元,除此之外,还给女方亲属红包4000元,到了当年中秋节又给张艳转账6000元等共计现金128100元。经过几个月交往,双方于2023年7月份订婚,并商定结婚日期。
原本,一切都在向着美好的方向发展,就在即将促成美好之际,双方却因更多的金钱问题发生了矛盾,最终导致撕破脸皮,无法言和。男方决定既然不结婚了,就要求退还彩礼。可是女方觉得这钱,不能随便退,退也不能全退。最后男方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张某及其父亲退还彩礼。

案例解析:

海搏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回复:俩人没能够走到一起,既然不能组建家庭,彩礼钱应该属于男方,这个钱属于有约定条件或者是附加条件的,只要达到约定条件或者附加条件,才能够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在法律框架内,婚姻是以男女双方存在感情为基础的,虽不能脱离物质生活,但婚姻双方是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相关内容,纵观本案,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依习俗给付二被告彩礼,在婚姻未能缔结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返还。故原告诉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那么,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收受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双方实际生活情况和因给付彩礼对给付方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这起案件当中呢,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结合双方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故法院判决由被告方共同返还原告方彩礼现金 12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对高额彩礼作出否定性评价,旨在为“爱”减负,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嫁娶观、婚姻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等错误观念,倡导文明节俭的婚恋新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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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2日,河南省封丘县孙某受原阳县穆某雇佣,在某运输平台下单了托运桥架货物。物流司机尚某接单后前往指定地点新郑市某地装货,装货过程中尚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严重,尚某遂起诉至新郑法院,以义务帮工为由,要求孙某和穆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39969元。

案例解析:

海搏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回复: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帮小忙,酿大错的事情发生。所以,看似帮忙,其实在帮忙的后面,却潜藏着因行为的实施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本案中,物流司机尚某是原告方,孙某、穆某是被告方。按照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物流司机尚某想要达到他的诉讼目的,就要依靠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而被告方,就要提供更多的,不属于他们过错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本案中完成运输合同是原告尚某的主要义务,那么伴随主要义务的一些其他行为叫附随义务,比如说注意车辆的保养,注意货物装卸的完整性,避免损失等这些都是他的附随义务。原告尚某作为货运司机,在履行自身义务时应当注意安全操作。受到伤害应以自身承担风险,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尚某如果是在协助装货的过程中受伤的,那他在无偿帮工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说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比如说雇主远程给他说,那边的活你不用管,有人负责装货,那么这就属于一个明确拒绝帮工,那么被帮工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院判决: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在帮忙装货的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但原告当时是站在叉车上掉下来的,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了摔伤,对这个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被告作为雇主在接受帮工一方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最后人民法院酌定原告在本案中承担90%的责任,被告承担10%的责任,最终原告得到赔偿336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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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林伙同李某非、刘某、王某民(均已判刑)、李某军(在逃)、谭某波(在逃)、丁某阳(已死亡)等人经预谋,携带着铁锹、撬杠、羊角镐、洛阳铲等工具,对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区内丁窑村一处古墓葬进行了盗掘。其间,丁某阳在该古墓中因窒息死亡,李某非、谭某波晕倒。

案例解析:

海搏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回复:1.古墓葬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历史记忆、生活智慧和礼俗信仰,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等行为。2.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便构成犯罪既遂。这一起盗掘行为,在实施盗掘古墓葬过程中,因丁某阳意外死亡及李某非、谭某波晕倒而停止,并未盗掘出任何文物,但属于行为犯罪,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林伙同他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区内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林系犯罪未遂的问题。法院认为,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即为犯罪既遂,不以挖到墓室和窃得文物为犯罪的既遂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

被告人李某林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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