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减少雷电灾害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我市防雷安全管理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4〕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推进各行业各领域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进一步压实防雷安全责任,提升防雷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压实防雷安全各方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落实防雷安全组织领导责任。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部署,将应对处置雷电灾害纳入应急演练内容与灾害处置程序,提高应对雷电灾害的能力。要提升雷电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闪电定位仪、大气电场仪、雷电卫士等设施建设。
气象、发改、应急、住建、城管、教体、文旅、卫健、国资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责任。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豫政〔2016〕82号)《开封市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开封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要求,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防雷安全工作,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和专项检查范围。气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重点做好油库(含加油站)、气库(含天然气、氢气库)、弹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发改部门重点做好电力和天然气长输管道领域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在分管行业领域内做好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城管部门重点做好城镇燃气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教育体育部门重点做好学校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重点做好旅游景区、文保单位等重点场所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做好医用建筑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国资监管部门重点做好市管国有企业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检查等方式,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防雷安全检查,会同气象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电力、商务等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压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和日常巡查维护,落实《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23)规定的“具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其他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油库(含加油站)、气库(含天然气、氢气库)、弹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机场、车站、旅游景区、重点文保单位、商场、医院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将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并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二)开展防雷安全综合治理
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要求,持续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住建、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要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雷安全监管,确保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开展城市建成区建筑物和基础设施防雷改造。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市高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成果,对城市已建成的不符合防雷要求的高层建筑和建成时间较长的基础设施等,制定针对性的防雷装置维护与改造计划,限期落实到位。要将防雷装置改造纳入城镇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与危房改造内容同步推进,督促有关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定期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和隐患整改工作。
完善农村公共场所与自建房防雷装置。建设进村入户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燃气等公共设施要严格按照规范设计施工,并在投入使用前对防雷装置进行规范验收;要完善农村公共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防雷设施,确保雷电天气下有效保护人员安全。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要注重引导农村居民充分考虑预防雷电灾害,按照《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2015)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房屋具备基本的防雷功能。对已建成的房屋,有关部门要引导农村居民通过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提高防御雷电灾害能力。
加强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严格落实《开封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要求,将防雷安全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防雷安全检查规程》(QX/T400-2017)要求,加强和规范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根据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安全风险和潜在隐患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对高风险单位增加检查频次和加大检查力度,定期评估防雷措施实施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加强防雷检测市场管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要依法自觉接受气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伪造编造检测报告、无资质超资质检测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三)认真落实雷电灾害防护措施
编制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各县区要组织气象、发展改革、民政、住建、通信、交通运输、文旅、教育、卫健等部门研究编制本地雷电灾害风险区划,提升高风险行业、领域和区域雷电灾害防御能力。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场所、大型市场、火(汽)车站、大型商场超市、大型游乐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医院等要依法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识别易遭到雷击的区域和设施,为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提供科学依据,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符合防雷安全标准,降低雷电灾害风险。
加强雷电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要不断完善雷电监测网络,通过雷达、闪电定位仪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时监测雷电活动,提高预警准确性和时效性,并与应急管理、广电、通信等部门建立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联动机制,采用手机APP、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等多种传播手段,提升雷电灾害预警信息覆盖率。
深入开展公众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区、各部门要针对不同场所和人群,采取差异化的宣传方法,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传播防雷安全知识,普及雷电的形成及危害、雷电灾害预警接收方式、防雷安全隐患自查、室内外防雷安全措施等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雷电灾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在雷电高发季节,要提醒公众注意接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做好雷电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组织实施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对照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对本行业、本领域防雷安全管理、雷电防护装置行政许可、防雷装置安装和运维、防雷装置定期检测、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等内容开展专项检查,要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整改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隐患自查(2024年9月至10月)
各县区、各部门要迅速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监管单位分级签署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对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实行“台账”式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二)整改落实(2024年11月至12月)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隐患台账,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防雷标准要求及时予以完善,消除雷电灾害安全隐患。
(三)监督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应根据防雷安全年度检查任务清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所负责监管的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没有按照规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或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建筑,形成防雷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隐患排查整改无死角,实现闭环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资源整合,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协作机制和雷电灾情、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对严重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防雷检测资质单位进行联合惩戒。对因玩忽职守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完善保障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防雷安全工作开展,合理安排财政支出规模,强化综合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开展审计监督,提升经费使用效益。
(三)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做好雷电灾害易发区域划分,为有关单位开展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
1.防雷安全年度检查任务清单
2.防雷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