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北海严查!

文摘   2025-01-28 13:30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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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

在此提醒大家

欢度佳节的同时

一定要严格遵守

有关烟花爆竹的燃放规定

不违规燃放

不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切勿非法生产、买卖、

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教训就在身边

↓↓↓


北海海城公安严厉打击

非法储存、运输、销售

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025年1月14日,高德派出所查获牟某在家中非法存放多达261件烟花爆竹用于销售的违法事实。针对这一严重违反相关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对牟某进行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2025年1月18日晚,高德派出所民警在禁燃区廉州湾大道金滩海岸巡逻检查时,发现3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对此,民警依法对3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及行政处罚,强调了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共同守护美好北海家园。春节期间,海城公安将加强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巡查力度,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心欢度春节。


行政拘留2人!

北海银海公安严厉打击

非法储存、运输、销售

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025年1月21日晚北海市公安局电建派出所民警在禁燃区大墩海周边露营烧烤摊位附近巡逻检查时,发现两人涉嫌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经查,蔡某和李某为谋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对烟花爆竹进行售卖。民警现场取证并依法扣押非法售卖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蔡某、李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北海合浦公安严厉打击

非法储存、运输、买卖

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025年1月14日,合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研判发现一非法批发烟花爆竹线索,随后民警立即开展摸排研判,并于当日在山口镇某村委捣毁一个非法储存烟花窝点,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刘某,收缴非法烟花491箱。


违法嫌疑人刘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储存烟花爆竹进行批发零售给附近村民,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烟花爆竹。


2025年1月15日,合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山口镇政府、辖区派出所在山口镇进行日常巡逻时,发现两处民房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收缴非法烟花70个、爆竹3028封。违法嫌疑人付某某、杨某某购进烟花爆竹储存在民房,付某某、杨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付某某、杨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 源|北海市融媒体中心
编 辑|李珊
校 对丨黄胜平
审 核丨吴莲
编制单位|中共银海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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