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还没开始生产,货款还没收,客户却要求提前开票,这算不算是虚开发票呢?财务上需要确认收入么?申报表与报表有差异会不会被税务局稽查呢?
提前开票算虚开?
税务局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明确: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提前开票”从本质来看也是一种“先卖后买”行为,而对这种行为,税务行政机关已经明确排除了其行政违法性,自然是不能冠以“虚开”之名了!
其次,从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来看,提前开票也不构成《发票管理办法》中对虚开发票的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综合以上规定,“业务的真实性”是定性“虚开发票”的最重要依据。
而“提前开票”仅是发票提前开具,经济业务是真实存在的,如此来看,提前开票不符合虚开发票行为的特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提前开票不构成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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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开票,
如何做账报税?
看到这里,广大财务小伙伴们是不是松了一口气呢?
可问题又来了,税法上允许了,财务上该怎么处理?需要确认收入么?成本还没发生该怎么配比呢?
首先,虽然发票已经开具,但产品没有交付,也没有经济利益流入,“风险报酬转移”和“控制权转移”统统不符合,所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种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需要确认收入。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增值税还是要申报缴纳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缴纳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客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会计口径收入会出现不一致,属于正常情况,只需要准备购销合同复印件、文字说明等资料,供税务机关核查即可。
虽然提前开票的行为并不构成虚开发票,但我们依然要重视发票的开具,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发票,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的错开甚至虚开发票。
两税收入不一致的预警指标怎么算?
稽查的数据对比来源在哪?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的预警值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
即(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10%
二、稽查数据对比来源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调增收入-纳税调减收入
2、增值税收入
(1) 一般纳税人:
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累计数,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
12月份销售额的累计数,下图所列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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