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晚安大城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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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大城县**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充装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的要求,对所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城县**燃气有限公司罚款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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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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