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消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担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宜林 资料图
王宜林出生于1956年9月,江苏赣榆人,2011年4月出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2015年5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2020年1月卸任。
2024年2月,王宜林官宣被查,7月被开除党籍。
经查,王宜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结交政治骗子并被其利用,对抗组织审查;
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违规收受礼金;
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廉洁底线失守,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
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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