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东莞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罚一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政务   2024-10-31 19:30   广东  

为督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执业,营造优质高效服务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环境,2024年5月至今,省、市消防救援机构分别组织开展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我市消防救援机构对一批存在违法行为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给予处罚,并将行政处罚情况推送至本级信用部门“双公示”平台和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平台进行信用公示。具体查处情况如下:

智慧安全(广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优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存在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不履行合同义务,只向服务单位收取费用,主要服务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厚街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凤岗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 

签订的《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及消防维护保养项目公示牌上均没有明确项目负责人,不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7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众灏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茶山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政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厚街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昱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工作程序、收费标准,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城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壹叁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谢岗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一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维护保养服务的项目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樟木头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信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7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塘厦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通安消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高埗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或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虎门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特安消防设施有限公司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堂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盛为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要求在其维保服务项目东莞市怡锋五金有限公司公示工作程序、投诉电话、从业守则、维保结果等内容,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谢岗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省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7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石碣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虎门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不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东莞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润沣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凤岗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企石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桥头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三、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横沥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利锦建设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莞城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巨浪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谢岗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麻涌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嘉伟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7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石碣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佳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一、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石排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三、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谢岗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四、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7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石碣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华南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1、未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或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3、未按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虎门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合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时与其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南城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出具的2024年6月份《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报告》上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签字,不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7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 

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7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东莞市裕丰消防维保检测有限公司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麻涌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东莞市宇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一、

一、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违反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寮步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东莞市银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樟木头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东莞市品安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茶山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石龙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东莞市广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未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或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虎门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东莞市广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中的收费标准,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黄江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东莞市安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未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横沥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州市海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城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联顺消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麻涌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大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出品丨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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