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味的相遇
2017年3月,阿蕊来到一家工程咨询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急需一名派驻刚果(金)的员工跟进项目。尽管是临时工身份,但薪酬较优厚,时年26岁的阿蕊决定“闯闯”。
阿蕊供述,她到刚果(金)工作时,时年53岁的央企分公司负责人老刘经常通过微信视频、语音、电话和她聊天,还声称自己已离婚并向她表白。2017年8月29日,以工作为由,老刘让阿蕊去公司找他。随后,在公司公寓,他们发生性关系。
一份(2022)京02刑终245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下称《裁定书》)记载了阿蕊的陈述。当天,阿蕊就意识到老刘还没离婚,因为“他接了小玲的电话”。小玲是老刘的第二任妻子,和他在同一公司上班,但老刘表示“将努力和小玲离婚”。
《裁定书》披露,此后,在刚果(金)以及秦皇岛市卢龙县、北戴河等地,他们多次发生性行为,但“每次都吃避孕药”。
2018年4月以后,以身体有病和遇到经济危机为由,老刘与阿蕊的联系越来越少,阿蕊感到“不对劲”。
微信聊天显示,对话中,他们频繁使用老公、老婆称呼彼此。阿蕊说,“叫老公不仅仅是一种称呼,更是一种责任。”她还把自己的微信头像换成了老刘的照片。
老刘和阿蕊的聊天记录
老刘说他这辈子认定阿蕊是他的“终身依靠”,还说要和阿蕊生宝宝,甚至“生两个”,且孩子名字都起好了……
罪与罚的论争
地下恋情公开后,2019年2月25日,阿蕊在北京看病期间,老刘让其一家在北京某大厦的公司总部和自己“谈善后”。
阿乐透露,阿蕊当时提了几点要求:1.老刘离婚,与阿蕊结婚;2.如果不结婚,给阿蕊两千万元赔偿;3.给阿蕊及阿康夫妇解决国企正式工作;4.当着阿蕊面,老刘打其妻子小玲100个嘴巴……
随后,老刘带来的中间人老张对阿蕊的母亲纪姨等人表示,这事老刘做得不对,希望他们帮忙劝劝阿蕊。“不要和老刘结婚,可向他要三五百万元,但不要太多。”老张说,这样可以把老刘“打疼”,但不至于“打死”。
2019年4月,阿蕊向相关公司举报老刘。2019年5月,老刘及朋友约阿蕊一家在卢龙县大酒店商谈。这次,阿蕊授意阿康提出的赔偿金为600万元,说是给阿蕊买房的钱。
商谈后,老刘称“回去和家里商量”。但商量没结果,阿蕊在2019年6月又一次举报老刘。约在2019年7月13日,老刘约阿蕊在办公室谈。
阿蕊透露,老刘当时称对不起她,愿赔偿,但需签《分手协议》。协议内容是:老刘给阿蕊200万元后,阿蕊不再向老刘及其家人索要赔偿,不再相互骚扰和告他,且撤回已举报内容。阿蕊认可20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拒签协议,因为“像卖身契”,“这是对我的侮辱”。
2019年7月14日,老刘给阿蕊转款50万元。2019年7月24日、26日、29日老刘又给阿蕊分别汇款50万元、58万元、42万元。
后三笔共计150万元的汇款中,老刘每笔都备注“补偿款”。2024年10月24日,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老刘承认汇款备注有“补偿款”,但他说:“这不是自愿的,对方逼我、威胁我,要求我这么写的,其实我一分钱的补偿都不想给。”
2019年12月16日,阿康和阿蕊兄妹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阿蕊、阿康通过举报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
据此,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阿蕊和阿康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同时分处罚金十万元和三万元,还责令阿蕊、阿康退赔老刘人民币二百万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部分)
阿蕊和阿康对判决不服并上诉。2022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一、阿蕊、阿康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阿蕊、阿康实施以举报相威胁,向老刘索要钱财的行为。三、阿蕊举报老刘以及阿蕊、阿康多次威胁继续举报老刘的行为与老刘给予阿蕊钱款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24年8月29日,北京市高院经审查后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同时认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驳回再审申请。(以上来源:红星新闻)
网友评
作为情感关系中的受损方,阿蕊在揭露被欺瞒真相后所采取的行动,旨在通过情感宣泄和寻求损失补偿来平复内心创伤,这种现象在现实社会中的女性受害者群体中时有发生。
不过,也有人认为,面对面临差距这么大的恋爱,作为成年人的女孩而言,本身也有错过,应该认真考察对方的婚姻状况才是,不能简单的被认定就是被骗。
关于此事,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啊。有人说:这老刘不安好心啊,这样欺骗别人的感情是要付出代价的啊。
有人说:两人都该惩罚。老刘应该判5年,阿蕊应该判3年,那200万上交国家。
有人认为,王芸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敲诈勒索,因为她利用了刘某的弱点,强迫其支付巨额款项。也有人质疑,200万元究竟是民事赠与还是敲诈勒索,在法庭上的争论尚未完全解决。
这个案件类似的是吴秀波VS陈昱霖敲诈勒索案。2018年,女演员陈某某发长文曝光和有妇之夫的吴某某相恋7年,结婚无望。陈某某于2018年1至2月间,向吴分两次索要1100万元,吴则要求陈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承诺书再付款。
2018年10月,陈向吴索要4000万元。陈与吴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在转账300万元后,陈又要求一次性付清,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等理由相威胁。
2021年1月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是以敲诈勒索未遂,对陈某某“判三缓三”。判决书认定,后面索要3700万的(未遂)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没认定已经支付的300万元为“既遂犯罪”的赃款。
当年,该案引发了法律圈是否构成犯罪的巨大争议。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单纯的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民事案件,法院一般是按照违背公诉良俗不予支持的。因此,主流的法律观点认为,索要分手费本身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但如果采用了非法的手段,或是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一大批被判敲诈勒索的案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认为,在同居关系中,如果一方不对等地接受了另一方的照顾或付出,由此形成了某种事实上的“感情债”,那么,分手时,另一方提出“分手费”要求就不能认为是毫无事实基础的。即使这种“感情债”在民事法律上不受保护,也可以成为一种刑法上的索财根据,从而排除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不能简单地以非婚关系为由就轻易地将索财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必须要具体地核查案件细节,比如,是否有长期同居关系、是否有不对等的照顾付出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双方的情感关系,是否达到了足以形成某种事实债务的程度,能否以债务为由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经过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检验。客观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以实现某一恶害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而主观构成要件则是指在明知并决意实施以上行为之外还对财物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