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是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退还彩礼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正值春节期间,经冼某胞妹介绍,温某与王某相互认识并交往。同年11月,双方家长协商两人结婚事宜后,温某向王某及其母亲冼某给付彩礼6.2万元(其中9月19日温某交给冼某2000元)。11月12日,温某将6.088万元直接交给王某、冼某,当日,冼某回礼880元给温某。此后,双方拟定于12月18日举办婚礼。
经协商,王某同意退还彩礼。2022年12月24日,王某退还温某1万元。次日,王某以其家人置办婚礼所需已将钱花掉,不同意返还剩余的彩礼。温某与王某既未举办婚礼,也未登记结婚。冼某自认其用温某给付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的债务。
【裁判结果】
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冼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温某彩礼款5.2万元。
王某、冼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冼某应否退还温某给付的彩礼。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涉及到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到双方父母,所以接受彩礼的女方和其父母,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系彩礼的共同管理人。本案中,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温某按习俗分两次向王某、冼某给付了6.288万元彩礼,除了回礼880元外,王某、冼某实际收取了温某的彩礼6.2万元。
王某、冼某主张温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某、冼某主张温某应当赔偿王某辞职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在我国,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基于传统习俗,其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一般是由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在亲朋好友(包括媒人)的见证下共同完成的,即彩礼的给付人可能是男方本人,或是男方及其父母,彩礼的接收人可能是女方本人,或是女方及其父母,通常习俗是男方父母送彩礼,女方父母代收彩礼。彩礼被接收后的实际使用情况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将彩礼作为嫁妆的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还给男女双方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将彩礼另作他用的。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确定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