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对半承担”,法院判决的债务怎么办?
情感
2024-11-21 20:03
陕西
来源:九稳说法
张女士与马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0年1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2020年8月时,陈东和陈西在广东一法院起诉张女士、马先生,要求二人偿还欠款和利息。广东法院判决生效后,张女士以《离婚协议书》曾有约定为由,要求马先生支付判决确定的张女士还本付息及应支付案件受理费义务的一半。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另案判决所确认的张女士对陈东、陈西所负债务由张女士、马先生按份承担,各承担50%;马先生向张女士支付另案案件受理费3981元。张女士诉称,其与马先生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20年11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2020年8月,案外人陈东及陈西向广东省某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其还本付息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马先生应承担一半责任,但该案判决生效后,马先生拒绝按协议书的约定承担50%判项内容。马先生辩称,不同意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法院没有让马先生承担50%份额的内容,只判决张女士返还借款,故如果再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实质改变了另案法院的判决内容。第二,张女士要求马先生承担另案法院的案件的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经查,《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其中约定:“我们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其他协议:对陈东案件后续,马先生与张女士同意按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所发生债务为双方五五对半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内容,马先生已明确“同意按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所发生债务为双方五五对半承担”,故马先生应依约履行该约定内容。第二,另案中法院虽未支持陈东、陈西的诉请,但结合《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时间介于陈东、陈西起诉和法院作出判决之间,则马先生应属于对另案法院裁判所确认的债务的加入。另外,因另案诉讼费属于双方约定的债务范围,马先生亦应承担诉讼费用的一半金额。宣判后,马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书现已生效。决定离婚可能是基于感情原因,但离婚行为本身却主要是处理法律问题。除了解除人身关系、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另一个关注的重点可能就是财产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本案中,原被告已经离婚,争议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包括共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和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而共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事前共意和事后追认型。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顾名思义,就是借债主要用于夫妻之间或家庭内的生活支出,此时无论一方借债时对方是否知情、同意,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共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简言之,无论以妻的名义、夫的名义或夫妻共同的名义,如果一方借债之前对方知情并同意,就是事前共意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事前不知情,一方借债后对方知道了也表示同意,就是事后追认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不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义务偿还另一方借债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且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外部效力。相应的,一方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对方追偿,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效力。本案中,张女士与马先生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其中对此前二人所借债务进行了确认,故二人对陈东、陈西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离婚时所涉债务尚在法院审理程序中,马先生的同意属于概括性的同意,但并不影响债务的性质,故法院最终认定马先生承担债务的50%份额。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两个人关系的完全断绝,离婚后可能仍存在财产关系和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延续。结婚和离婚都是人生大事,需理性考虑,如决定离婚,相较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其实更应该对子女抚养问题妥善安排,不因离婚减少对孩子的教育和抚养,营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保证孩子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