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4年9月29日,某快修厂违反规定,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属“三合一”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处以停业5天,罚款人民币5000元。
02
2024年9月30日,刘某运输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03
2024年10月10日,许某运输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04
2024年9月18日,陈某运输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05
2024年10月16日,陈某违反规定,将烟囱排污口朝向次干道的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
06
2024年10月16日,徐某违反规定,将烟囱排污口朝向次干道的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
07
2024年10月16日,陈某违反规定,将烟囱排污口朝向次干道的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
08
2024年10月16日,董某违反规定,将烟囱排污口朝向次干道的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
09
2024年10月16日,经检查发现某电动车店员工李某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10
2024年10月17日,经检查发现某建材公司员工苏某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11
2024年10月24日,经检查发现某模具公司员工张某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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