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精选|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学术   2024-10-13 18:18   河南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现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于上述条款中的“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可否理解为“已实际履行”?如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前仍没有按调解协议约定给付违约金,也没有给付本金的,或者仅仅履行部分本金,未充分履行和解协议的,则对其强制执行时,应否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再让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2、仲裁和解协议是否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答复 :
1.关于调解书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现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民事调解书确定了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不履行该协议的当事人已承担了该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仲裁和解协议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来源: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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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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