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恒芳|强奸还是救命

学术   2024-10-17 18:28   河南  

法考曾有这样一个案例,虽然该案只是个案,但实属古今稀有,令人拍案惊奇,引发的争论一直欲说还休。

情况是这样的:刘某是某医院太平间的看守,某日,医院送过来一批新的遗体,夜间,刘某在打理遗体时,见其中一女子长的花容月貌,便顿生不轨之心。于是,刘某便开始对着所谓的“遗体”侵犯,谁知女子却并未死亡,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居然醒了过来。当该男人被采取刑事措施的时候,他还大喊冤枉,认为不是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就救不了女子一命。女人的生命可能就灰飞烟灭。

很多人也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原因在于虽然刘某的行为侵犯了该女子的性自主权,但客观上导致了该女子的苏醒,从而避免其葬身火葬场致死的结果发生。从法益大小权衡来看,刘某虽然侵犯了该女子的性自主权,但挽救了对方的生命权,而生命法益要高于性权益,因此于情于理,都不能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也有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成立强奸罪,本案中,由于该女子并未真正死亡,只是处于昏迷状态,而刘某趁机在该女子不能反抗的情形之下,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虽然在主观上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强奸的故意,但实际上也不能认定其仅有侮辱尸体的故意,因此,杨某的主观状态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其具有知道该女子可能是活人的可能性,而放任自己实施侵害,因此,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既遂。

情归情,理归理,法还是法。最终法院认为,刘某虽然在客观上挽救了女子的生命,但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刘某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满足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侮辱尸体罪既遂。


这个案例其实古今有之,记得古书《三言二拍》中记载:寡妇方妈妈带着女儿贾闰娘一起生活,邻居小伙孙小官和闰娘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因为孙小官家里很穷,无人提亲,所以方妈妈看管闰娘很严,不允许二人私下见面。一日傍晚,方妈妈出来清理马桶,孙小官正好路过,看见闰娘家门开了一条缝,便偷偷进去,黑暗中隐约看见一个曼妙的身姿,以为是闰娘,于是上前搂抱,结果是方妈妈,赶忙溜之大吉。结果方妈妈以为闰娘和孙小官私下有约,回去便把闰娘狠狠地骂个不停,然后倒头便睡,结果闰娘受了冤枉,不堪辱骂,无人述说,便一时想不开,找了汗巾悬了梁。

方妈妈早上醒来,一看女儿悬了梁,把女儿尸体草草放到床上后,后悔不止,也有些后怕,于是便心生一计把孙小官骗到家中,想嫁祸于他。待孙小官到家后,趁机把大门锁上,便快速报官去了。

孙小官起初甚是高兴,以为方妈妈同意了他们的婚事,可是进屋看到床上一动不动的闰娘,才明白是怎么回事。于是上前又是哭又是抚摸的,动情之下竟然和“死去”的闰娘舞弄起来,结果这样一番折腾,死去的闰娘竟然活了过来。于是二人恩爱如初,好不欢愉。

这边方妈妈带着差人回到家中,发现闰娘和孙小官聚在一起说笑,于是差人好生奇怪,便一同把他们带到堂上,县官问明情况后好不欢喜,便促成了两家联姻。


孙小官虽然和贾闰娘是恋人身份,但是面对“尸体”的闰娘一番作为,如果闰娘没有活过来呢?那后果是什么?可能孙小官面临的也是牢狱之灾。但是构成什么罪还需要商榷。

查阅历史,古人对侮辱尸体罪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不同年代对盗墓者有严苛的刑罚约束,比如:汉朝:盗墓者被处以磔刑:先割肉离骨,再斩断肢体,最后割断咽喉。魏晋南北朝:斩首。唐宋元明清:开馆见尸,处死;盗墓失败,入狱3年。

同样“法律就是最低的道德底线.违法的就不道德.”有些善意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本身也是不可被原谅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宽大处理或减轻处罚

回过头来再看太平间的看守刘某,他的初心不是善良的,而是恶意的、邪恶的,他利用看守方便,偷窥女尸的美貌,为满足自己的生理私欲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什么“见义勇为”或者挽救对方的生命权。导致女尸苏醒的原因是个意外,不是刘某善良的本意,因此刘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女尸复活,只能是他犯罪以外的例外,不影响他犯罪的成立。同样他的行为也够不上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主体一定是活着的人,而不是尸体,在太平间存放的一定是尸体,而不是人。

达雷尔曾说:“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所以一切的犯罪都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和审判。

(本文系许恒芳律师原创,许恒芳,女,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优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在职研究生,新乡仲裁委仲裁员,擅长婚姻、家事财产、公司、劳动等纠纷操作与实务。著有书籍、论文及个人文章百篇。垂询电话:13503431871)

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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