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两人法庭上互殴被拘留!

民生   2025-01-16 21:38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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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对一起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

进行司法制裁,

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

捍卫司法权威。


在一起民事上诉案件庭审中,上诉人张某与旁听人员李某发生口角,双方粗言辱骂,后发生肢体冲突,主办法官立即制止并予以训诫。法院依法启动司法制裁案件办理程序,经调查,李某、张某二人在法庭互殴,导致庭审中断,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诉讼秩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市中院依法对李某、张某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绝对不容侵犯。近年来,张家口市中院全力保障审判执行秩序和机关安全,依法制裁严重影响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尊严,彰显了司法权威。




法官提示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韩建新

人民法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审判机关。庭审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法庭秩序既有利于提升庭审质效,也有利于厘清案件事实、保障公平正义。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行为的,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将触犯刑法,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切记:“扰乱法庭秩序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综合整理自张家口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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