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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沽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黄某、石某均被判处罚金1.6万元。
2022年12月26日,被告人石某、黄某出于食用沙鸡的目的,约定晚上到尚义县大营盘乡蒙古营村后滩捕猎沙鸡。当日18时许,石某、黄某驾车来到蒙古营村后滩,二人使用头灯强光照射沙鸡,待沙鸡不动后用筛子将沙鸡扣住,随后将沙鸡捕杀。石某、黄某于当日共计捕杀沙鸡21只。经鉴定,二人捕杀的沙鸡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每只沙鸡的价值为3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各缴纳生态系统修复费6300元。
今年4月1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黄某以食用沙鸡为目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二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判决结果,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来源|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