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安勇斗歹徒身受重伤,业主给他捐款6万,被物业给私吞,法院却判物业胜诉?

体娱   2024-11-12 18:14   北京  

2012年,湖北一保安勇斗歹徒受伤,物业不仅没给他买工伤保险,还侵吞业主6万多元捐款。保安告到法院,法院竟判物业胜诉。

2012年6月26日,湖北省宜昌市一小区内某楼层发生搏斗。那天保安付某在值班巡逻时发现一男子行迹诡异,便想上去询问一下,哪知男子不愿配合,突然挥刀砍掉了付某的通讯器。
 
付某见这人来真的,也进行反击,双方纠缠在一起,但是歹徒有刀,付某赤手空拳怎么可能敌得过他,就被歹徒狠狠刺了几刀,倒在地上,血流不止。
 
付某大难不死,不久后被小区居民发现,打了救援电话将他送进了医院并报了警。
 
付某经过抢救得以存活下来,但因为他的伤势严重,所以医疗费用也极高,可付某家中并不富裕,那么这笔钱理应由物业公司来支付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物业公司当初并没有给付某购买工伤保险,也就是说这笔钱不能走保险流程,而要由公司来垫付。可这物业公司也只是家小公司,根本拿不出这么多医疗费。受伤治疗的钱应该怎么支付?很快,物业公司就想到了一个办法,他们以付某的名义在小区内进行募捐,号召小区居民捐款,凑齐了6万多块钱,垫付了付某的医疗费。
 
然而,当物业公司告知付某此事时,付某一家并不同意以付某的名义进行募捐,他们认为物业公司没有事先跟他们商量,所以不接受这些“捐款”。

付某一家感觉受到了欺骗,双方就此事多次进行交涉都无解,付某不想再拖,一纸状书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付某方认为物业公司一方属于“不当得利”,也就是说本来这笔钱就该是物业公司出,但物业公司用以为付某募捐的捐款来相抵了这笔钱,少出了钱且没有与付某商量。
 
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错,毕竟钱款他们没有私吞,而是全数垫付了付某的医疗费。
 
不久后,一审结果下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既然付某一家不同意以他们的名义进行募捐,那么受赠人就不是付某,受赠方是物业公司,付某无权干预这笔捐款的去向;且物业公司确实将钱款全部抵上了付某的医药费,所以法院驳回了付某的诉讼请求。付某不满一审结果,又进行了二次上诉。二审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春红接手,这次她重新认认真真查阅此案,发现了此案的另一个问题——保安的行为定性问题。
 
经过记者采访,有些小区居民认为付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也有些认为付某的行为属于职业范畴,付某受伤属于工伤,但大家都一致认为付某的医疗费理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那么付某与歹徒搏斗身受重伤究竟属于各种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发生意外事故的都算作工伤,付某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侵害,理应属于工伤,所以物业公司也应当赔付相关工伤费用。

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一般公司会在员工入职时购买工伤保险金,员工工伤直接由工伤保险金赔付;可是物业公司并没有为付某购买工商保险金,就算是没有购买,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也要为付某垫付医疗费。
 
如果当初物业公司按照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金,事情现在也许没有这么复杂。
 
二审结果认为,虽然付某拒绝了捐赠,但捐款最终还是用在了付某身上,等于说是作为“募捐机构”的物业公司为“受赠人”付某筹集捐款,两者不能混淆,付某还是受赠方。
 
而且物业公司利用了这个漏洞逃脱了自己本应该赔付的钱,逃避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付某为受赠方,有权掌握赠款的去向,物业公司应当将赠款全部归还付某,并且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用。
 
一个案子,两次庭审结果完全不同,你认为谁更有理?

本主儿
有深度 有温度 有态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