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孙吴县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的公告

文摘   2024-09-19 23:32   黑龙江  


为切实加强孙吴县建筑垃圾管理,减少城市扬尘污染,建设更加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全县实际,将启用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位于孙吴县亿龙滑雪场东侧(原砖厂南侧,现场有指示牌)。

二、即日起孙吴县建筑垃圾中的装修垃圾、部分有污染不能直接堆填的拆除垃圾及部分工程垃圾需送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三、本公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污染的弃料及其他建筑废弃物(不包括废塑料、废金属、废木材等)。

四、为了便民,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专门定做了装修垃圾转运专用箱,居民有转运装修垃圾需求的,可向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设置装修垃圾转运专用箱,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按要求打包装袋,自行送至装修垃圾转运专用箱,由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清运到指定地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56-8423988。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需依法将建筑垃圾交予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运输,运输企业需依法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核准的处置场所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六、运输建筑垃圾需由经孙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具备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运输,凡在孙吴县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的企业,需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准入手续的运输企业,不得违反法规在孙吴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区、城郊、水源地、河道及各类公路两侧等非指定区域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

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与公安、交警、交运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通过日常巡查、监控调取等方式,实行全天候监管。如有施工主体仍出现私自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黑龙江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或向孙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举报(举报电话:0456-12319)。

十一、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位置图及场地指示牌照片

孙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9日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场地指示牌照片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位置图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位置图



来源丨孙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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