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入城纪律十条
1949年5月20日,江汉区当阳地委、当阳行政专署、当阳军分区撤销,分别改建为中共湖北省宜昌地方委员会、宜昌地方行政专员公署、湖北省军区宜昌军分区。同时,组建了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这一变革,标志着宜昌即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为了确保顺利接管宜昌,当阳地委迅速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接管宜昌市的决定》,并作出了12条规定。其中第2条明确要求:“凡进入宜昌市的党、政、军、财经、文教、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均须服从军管会的统一指挥,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无条件地执行入城纪律。”
为将这些纪律规定迅速、大范围、通俗易懂地传达到广大机关部队人员,当阳地委同时制发了《宜昌市入城纪律十条》,并大量翻印,几乎人手一份,确保进城之前,十条纪律人人皆知、个个会背。
《宜昌市入城纪律十条》明确规定:
“凡我部队及党政军民工作人员进入宜昌市后,除贯彻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外,兹宣布入城纪律十条共同遵守,违者处罚:
一、不准无故鸣枪;
二、不准随便捉人杀人;
三、不准乱搞物资;
四、不准乱搜查市民、住宅和行人;
五、不准抢购物资;
六、不准乱用人;
七、不准损坏公共建筑;
八、不准占用学校、医院、教堂;
九、机关部队人员不准单人行动,因公外出须三人以上同行;
十、机关部队人员没有外出证不准外出游逛。”
随着这份纪律的广泛传播与严格执行,使得接管宜昌的工作井然有序。当阳地委,也完成了它最后的历史使命。如今,《宜昌市入城纪律十条》已被宜昌市档案馆永久珍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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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当阳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 实习生 曹费阳 罗科荻
编审 李香怡 终审 魏茜 监制 周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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