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无人机爱好者李某为了博取关注,获取更多网络流量,操控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非法拍摄某部队雷达站部署及某集团军机关驻地整体部署。
李某将拍摄画面制作成两个短视频发布在其个人社交平台,上述视频阅读量共计4000余次,被分享、收藏30余次。
视频发布后,有网友在网络平台评论区提醒李某,雷达站、部队营区不能拍摄,李某看后不以为然,未删除视频。
经鉴定,李某非法拍摄的视频包含一项“机密级”事项、一项“秘密级”事项。
今年3月,李某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无人机等作案工具被一并缴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刺探的方式非法获取两项国家秘密,其中一项为机密级、一项为秘密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遂作出上述判决,作案工具无人机、遥控器等均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服法,并表示真诚悔过。
法官提醒
航拍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因此,在放飞无人机时,一定要注意确认所在区域是否是禁飞区,禁止利用无人机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禁止非法获取、泄漏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擅自飞行、拍摄并发布涉及部队的照片、视频,造成泄密的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闻连连看
近些年有不少
为猎奇炫耀、博取流量关注等
而危害到国家安全的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新形势下,现代战争样式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战场情报搜集呈现分布式、多元化的特点,民用装备、普通民众已经成为战场态势感知的重要节点。稍有不慎,个人爱好就可能成为境外间谍机关搜集情报的途径。
国家安全机关干警提醒:
境外间谍情报人员往往伪装成军事发烧友,活跃在网络军事论坛,利用部分军事爱好者的炫耀心理,唆使军事爱好者窃取、传播军事装备信息;
或者以新闻媒体、科研学术、商务咨询等掩护名义进行收买,诱使我方人员窃取军事情报;
甚至指使我方人员在我军事基地、军工单位附近建立预警观察哨,实时掌握军事装备生产、试验、列装、部署等最新动向。
希望各位小伙伴们
管住自己的手
管住自己的虚荣心
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内容总监:熊志强
本期编审:程青 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