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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就拟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2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福建省司法厅网站(http://sft.fujian.gov.cn/gzcy/lfyjzj/)“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jssftlf2c@163.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13号福建省司法厅立法二处收,邮编:35002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福建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北溪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所管护范围:包括北溪南、北港桥闸、船闸上下游五百米以内水域,桥闸两岸连接段公路堤和左、中、右干渠进水闸、分水闸、节制闸、泄洪闸、隧洞、暗涵、电源通讯设备、观测等工程设施,以及干渠两侧原划定的管护区,以立桩标志为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在桥闸、船闸水域管护区内,严禁锚泊船只,停放竹木排。所有过闸船只、竹木排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在离导航墙五十米以外停泊,顺序前进,不得抢行过闸。
三、各单位用水应服从管理单位的安排,由管理单位统一调度。事先要提出用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水费。各工矿、企事业单位以及社、队如需在渠道上增设抽水站或阻、放水建筑物等,应经北溪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否则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拆除。
四、严禁在桥闸、渠道管护区内垦植、放牧、挖土、开沟、铲草皮、乱砍树木、建房、搭盖、埋设电杆、管道和堆放物资。不准在管护水域内任意修建丁坝、顺坝和其他阻水建筑物。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桥闸、干渠管护区内爆破、炸鱼、毒鱼、电鱼和捕鱼;不准向渠道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有害废水、污水。没有处理好废、污水的单位应限期解决,以确保工程安全和水源质量。
六、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阻挠水利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未经管理单位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桥闸工作区。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启闭机、电闸阀等设备。
七、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群众都要爱护工程设施。对贯彻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批评、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等处理,情节严重者,提交政法部门,依法惩处。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及枢纽工程所在社、队和溪区群众,都要认真遵守。
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规定》自1982年2月5日起施行,至今已40余年,在全国和省级没有出台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以前,为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安全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水利工程涉及的管理、保护、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等更加细致、具体,《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管理需要。
二、现行的法律法规已能覆盖《规定》相关内容
(一)《规定》所列的禁止性条款在《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9、20、21条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已作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所列的管护范围在《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7条已作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
(三)《规定》所列的管理职责在《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9、13条已作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
(四)《规定》所列的法律责任在《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7、28、29、31条已作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
来源丨福建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责编 | 赖黄恬
校对 | 蔡越华
审核 | 雷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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