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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陈志勇介绍说,《意见》发布一年来,闽台民间交流日趋热络,“出台大陆首部文化领域涉台专项地方性法规《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与台湾省的纪录片机构共同摄制纪录片《两岸家书》。”
福建省与台湾省一水相连,地缘相近,是广大台胞最主要的祖籍地。明清以来,福建省居民大规模迁居台湾省,在闽台往来过程中形成了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闽台关系档案。如何依法做好这些珍贵档案的抢救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更好地守护两岸共同历史记忆?《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这些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大量档案存在灭失风险
福建省历来重视闽台关系档案工作。2021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开展“迁台记忆”档案文献整理与研究。2022年初,福建省开展了公开征集“迁台记忆”档案文献工作,已征集到相关档案文献5.1万多件。
近年来,福建省加大对闽台关系档案的研究力度,深入挖掘两岸共有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内涵。自2017年起,“闽台关系档案文献展”就列入了海峡论坛常设项目,目前已连续成功举办8年,成为文化交流板块的重要内容。今年海峡论坛期间,漳州市东山县举办了“两岸同书·迁台记忆”档案文献展,讲好档案文献背后的故事。
2022年7月,“共同家园 共同记忆——闽台关系档案文献展”在厦门市和福州市先后成功举办,共接待4145个团队、54.5万人次参观,其中台胞2万多人次。
“但由于目前仍有大量的闽台关系档案散落民间,保管条件不佳,存在灭失的风险。”福建省档案馆党组成员、副馆长马俊凡说。此外,档案资源保管分散,研究力量不足,也导致闽台关系档案存在共享利用难度较大、活化利用深度不够等问题。
“针对现存问题,总结福建省在闽台关系档案工作中的已有成果和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强保护利用工作,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显得非常必要。”马俊凡说。
在此背景下,为了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守护两岸共同历史记忆,发挥闽台关系档案在反映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种中的作用,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不同收藏主体管护责任
《条例》共25条,阐述了闽台关系档案的定义、范围,并对立法目的、保护原则、保障机制、责任主体、职责分工、保护利用等作出了规定。
“福建是大陆涉台立法开展最早、数量最多的省份,为全国涉台法治实践提供了有益探索。”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侨(台)工委副主任叶勇鹏说,“制定这部法规,就是要以法治方式保护涉台档案,印证历史事实,正本清源,增进两岸民族认同、文化认同、国家认同。”
在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利用方面,《条例》主要突出五点内容。
一是建立调查认定机制。《条例》明确,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建立调查制度,组织开展闽台关系档案调查工作,制定闽台关系档案认定办法,建立闽台关系档案专家库,为闽台关系档案认定、价值评估、保护修复、研究利用等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是注重日常安全监管。《条例》对闽台关系档案不同收藏主体的管护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指引,普及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知识,提升社会公众档案保护能力。非国有收藏机构和个人发现所持有的闽台关系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申请保护,档案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提供相应帮助。
三是推动资源共享利用。《条例》明确,建立由省档案主管部门牵头、保管单位共同参与的闽台关系档案专题数据库,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数字资源共享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专题数据库建设以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条例》还规定,台湾同胞在利用闽台关系档案时,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四是加大研究开发力度。《条例》要求,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艺术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合作,挖掘利用重要闽台关系档案资源,通过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举办展览、创作文艺作品、开发文创产品等方式,共同对闽台关系档案进行研究利用。
五是推进两岸交流合作。《条例》鼓励闽台两地开展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交流合作,不断拓展交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鼓励、支持闽台宗亲、乡亲、姻亲利用闽台关系档案开展寻根谒祖、族谱对接等活动。
调动社会力量共护珍贵档案
“闽台关系档案时间跨度长,有许多珍贵档案散落在民间,收藏保护的主体众多。”福建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林安泰介绍说,除福建省档案馆永久保管大量真实反映两岸社会变迁、承载民族记忆的原始而珍贵的涉台档案外,省内公藏机构、社会组织及收藏爱好者、台胞台属等也散存着大量闽台档案。
因此,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方参与、齐心协力。《条例》通过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建立司法服务保障机制等来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
《条例》明确,档案保管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闽台关系档案;鼓励非国有收藏机构通过收集、整理、展示等方式积极参与保护利用工作;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积极宣传闽台关系档案,通过收集、捐赠等方式,参与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等保管单位捐赠、寄存闽台关系档案;为更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条例》还规定,接受捐赠的单位可以为捐赠者提供档案修复、数字化处理、复制等服务,赋予档案捐赠者优先利用权等。
此外,《条例》借鉴福建省在涉台文物司法保护工作的有效做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推进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建设,加强闽台关系档案司法保护,确保依法开展保护工作。
针对《条例》出台后,如何进一步做好闽台关系档案征集工作,福建省档案局档案执法监督处处长叶建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协作,多方合力推进征集工作。
“要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加强闽台关系档案开发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闽台关系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叶建强说,“我们将继续面向海内外开展闽台关系档案的征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通线上征集渠道,注重对重要事件、重大活动、知名人士档案的征集与口述历史档案的采集,不断丰富征集内容。”
来源丨法治日报
责编 | 赖黄恬
校对 | 蔡越华
审核 | 雷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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