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与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04号),我局拟草了《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单位和人士积极提出修改意见,请于12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径向我局住房保障科反映。
(邮编:515041;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1406;邮箱:zjj_zbk@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9日
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与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下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动态管理、续租及续补、退出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租房保障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的申请,要遵守依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租房保障的审核,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市本级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审核、核准登记及动态管理等工作;市金平、龙湖房屋管理所负责公租房租赁管理、续租初审等有关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负责核查公租房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下同)不动产登记情况。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租房申请家庭是否属民政部门救助人员进行认定,并协助提供辖区公租房申请家庭婚姻及死亡(火化)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公租房申请家庭社保缴纳情况。
市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税务、住房公积金等职能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租房保障核查工作积极予以协助。
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公租房保障的核查及政策宣传、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二章 公租房保障的申请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由公租房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构成。
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执行。准入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逐年调整;或设定为执行若干年度。
第七条 申请家庭初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执行受理时的准入标准;在册保障家庭需复核(含续补和续租)的,执行复核时的动态管理标准。
在当年度准入标准正式公布前,执行上一年度的准入标准及动态管理标准。
第八条 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二)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
(三)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达到报废标准”或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营运车辆除外);
(四)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出资额为零的企业监事、出资额为零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除外);
(五)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摊位、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六)拖欠公有住房租金尚未缴清的。
若年度准入标准对上述情形有调整的,以当年度准入标准为准。
第九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应为城镇户籍。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城乡分类代码以1开头的表示是城镇户籍,以2开头表示是乡村户籍。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多个子女与父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的,应当至少有一个子女与父母组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中的,子女应与父母组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同一户口内家庭人口为父母、子女、孙子女三代的,不得以祖孙为家庭申请保障,子女因死亡、失踪原因未能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确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五)已婚未在本市居住(提供本人在外市居住证),且配偶非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
第十二条 以下住房,应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承租的直管公房;
(三)单位产权住房及其通过新建、购买、继承、受赠、补偿、判决等方式取得,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
第十三条 下列房屋不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二)由政府、单位安置的周转房、临时性住房或集体宿舍;
(三)临时搭建、已倒塌或经鉴定属危险的房屋;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且未回迁的房屋;
(五)借住他人的住房;
(六)按有关规定不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的其他房屋。
第十四条 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以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以取得房屋的合同或其它有效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产权住房,以租赁证或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上述情形如无记载建筑面积的,可以按房改面积或租赁面积确定。
(五)与他人共有的住房,属按份共有的,按占有份额确定建筑面积;属共同共有的,按平均值确定建筑面积。
(六)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的收入,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个人缴纳的所得税、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薪收入、退休金收入和经营性净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公租房保障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非低收入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结合申请对象社保、公积金缴交等情况综合认定收入。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应当确定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为申请公租房保障所提交的资料和作出的声明,视为经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授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汕头市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原件(附件1);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完整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校核);
(三)家庭收入状况材料原件;
(四)家庭住房状况材料;
(五)《公租房保障承诺书》原件(附件2);
(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供)。
提交以上材料时,受理人应当认真校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相符的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其上面签名确认,收取复印件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应当重新提交。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认定为有效材料:
(一)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属亲属关系;
(二)承租的房屋非本市辖区的;
(三)承租的房屋属公有住房的;
上述亲属关系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当在《公租房保障承诺书》(附件2)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审核单位发给申请人的文书可以直接送达、邮寄至《公租房保障承诺书》登记的联系地址。申请人应确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准确,如有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以内书面通知审核单位,否则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申请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约告知对方、或者申请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申请人实际接收,按以下方式处理: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留置送达的,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章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时,将申请人家庭信息汇总,通过函询或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信息核查。
市住房保障中心因相关部门查证车辆、工商、社保、公积金等情况确需较长时间的,可采取由申请人先行承诺、市住房保障中心事后监管的形式,即按申请人申报承诺情况进行审核及认定,经查证后不符合条件的,按《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公租房保障申请自受理到核准的时限(含公示时间)不超过50日。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时限顺延。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等直系亲属(含已故人员)户籍登记资料、出生证明、离婚资料、产权资料、银行流水、互联网账号及其流水等资料,并核查相关信息。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供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提供,经催促仍拒不提供的,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认定不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原因。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辩,逾期视为没有异议。申请人提出申辩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佐证材料,逾期视为异议不成立。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申辩时限为申请人提交佐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述时限因司法诉讼或有关部门办事时限等原因影响的,可适当顺延。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认定合格的,在汕头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信息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准登记后,对于申请租赁补贴的,于核准登记的次月与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按照配租流程进行配租。
第二十六条 核准登记的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应当在接到签订协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通知要求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承租周转房的,应在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时,提交腾退周转房证明材料。未提交腾退证明材料的,不予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完成房源配号的实物配租对象应当在接到有关交房通知后,按要求时限到房屋管理所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或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
第四章 续租、续补的申请及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实物配租家庭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管辖的房屋管理所提出续租申请,填写《汕头市公租房续租申请表》(附件4),并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保障家庭在续租时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提交《公租房保障家庭情况变化申报表》(附件3)。
第二十八条 续租申请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屋管理所应校核相关资料,对承租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二)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房屋管理所送交的保障家庭档案后,进行审核、公示。此项工作应在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50日内完成(含公示期20日)。申请资料不全的,退回房屋管理所补充资料。
(三)经审核具备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公租房所属房管所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处理流程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对于异议成立的,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逾期视为没有异议的,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承租人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视为放弃续租,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第二十九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协议期满需继续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填写《汕头市公租房租赁补贴续补申请表》(附件5),并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程序进行审核、公示,时限为50日(含公示期20日)。审核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补贴续补协议;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处理流程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对于异议成立的,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逾期视为没有异议的,终止申请家庭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未按规定申请续补的,视为放弃续补,补贴期满终止保障。
第三十条 申请人能够按照规定在前一协议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补申请,且经审核具备租赁补贴领取资格,对其前一协议期届满次月至下一协议补贴期起始月期间,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家庭出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报。申报时填写《公租房保障家庭情况变化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家庭情况变化的相关材料。
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相关信息登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处理流程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对于异议成立的,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逾期视为没有异议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第三十二条 保障家庭成员均死亡或户口迁出金平、龙湖区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注销资格,停止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户籍地址为所承租公租房的家庭成员,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拖欠公有住房租金尚未缴清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暂停保障待遇,暂停期间补贴不予发放且不再补发,其后按规定缴清租金的,自提交租金缴清凭证的次月恢复发放补贴。
第三十五条 已核准登记的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动态管理时,可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经催促仍无法提供的,暂停保障待遇。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保障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或承租公租房期间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应提交书面声明,经确认后终止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条 实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双随机”)的抽查机制,对公租房保障对象遵守公租房保障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进行“双随机”抽查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情况是否符合公租房动态管理标准的监督检查。
“双随机”抽查发现不符合动态管理标准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抽查结果。申请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处理流程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对于异议成立的,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逾期视为没有异议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公租房由辖区房管所实行一年度一轮次全覆盖的巡查、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应完成在管公租房总数量25%的巡查、核查工作。巡查、核查过程发现承租人存在违规使用公租房的,由辖区房管所发出整改通知书,承租人拒不整改的,由辖区房管所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公租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处理流程参照下文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等审核部门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及财产状况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对。
第六章 平稳退出机制
第三十九条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标准,但家庭确有住房困难需要申请继续租住原公租房的,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一)公租房承租家庭仅因收入超标不再符合保障标准,且收入低于年度动态管理收入标准限额的1.1倍的(已按年度标准放宽家庭收入条件的,不重复叠加),可向所属房管所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原始租金计租。
合同实行每三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所租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租房保障家庭期满续租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公租房。逾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者续租审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所属房管所责令腾退,拒不腾退的,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标准的300%计收租金;拒不执行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房管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并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二)其他类型不符合保障标准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标准的150%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的,由所属房管所责令腾退,并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标准的300%计收租金;拒不执行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房管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并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四十条 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标准或未按规定申请续租,视为放弃续租但无法腾退的实物配租家庭,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在租金清缴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保障资格重新审核申请,经审核,符合年度动态管理标准的,重新纳入保障,租期自审核核准登记之日起计。
第四十一条 不再符合保障标准且尚未腾退的家庭,已按规定足额缴交租金的,视同未享受公租房保障待遇(按上述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享受租金优惠的除外)。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管理所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在汕头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信息栏依法公开违反公租房保障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信息栏为汕头市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公开、公示、公告的平台。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汕头市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xlsx
2.公租房保障承诺书.docx
3.公租房保障家庭情况变化申报表.xlsx
4.汕头市公租房续租申请表.doc
5.汕头市住房租赁补贴续补申请表.xls
6.工资证明.doc
内容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