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一老板被判9个月!

时事   2024-11-16 20:36   湖北  


近日

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拖欠工人工资案

被告人王某

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

52名工人被拖欠工资

12余万元长达四年半

 2019年11月,王某成立了湖北某旅游公司,准备大搞旅游项目开发。后委托小李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小李根据其要求雇佣了51人从事瓦工、电焊工、维修工等工作。期间,王某一直未支付小李等52名工人工资12余万元。工人曾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但一无所获。


 2022年2月,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王某既不露面,也不支付工人工资。其后,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多次与王某联系,其仍拒不配合处理


 2022年9月,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


 2023年11月,经民警多次电话通知,王某主动投案。

判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认定终领刑

枝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综合考虑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是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为商之道,诚信是金”,法官在此提醒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丨长安枝江

编辑丨周卓琳

二审丨刘路

终审丨胡俊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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