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常常会互相赠与金钱、礼物等发生经济往来。然而,情深时转账是“你侬我侬”,分手后则成了“欠债还钱”。近日,海南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对昔日恋人因分手后的经济问题对簿公堂。
2023年7月,小帅与小美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相处期间,小帅对小美有求必应,多次通过微信向小美转账。然而,好景不长,两人于2024年6月分道扬镳。随着感情的破裂,这些曾经基于信任和爱意的经济往来变得复杂起来。小帅认为,他在恋爱期间给予小美的金钱并非无偿赠与,而是应当偿还的借款。小美则认为,这些钱款是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小帅自愿赠与的,不应当视为借款。小帅要求小美还款未果,双方由此引起纠纷,于是小帅一纸诉状将小美告至法院,要求小美归还“借款”。本案中,小帅主张共计支付给小美的款项为13745.5元,而小美主张收到转账的款项为12745.4元,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小帅在恋爱期间共计转账给小美12745.4元。小美与小帅恋爱期间系在校学生,小帅以发红包、送生日礼物等名义转账支付款项给小美,双方之间未体现借款合意,未明确记明以出借借款的名义支付,小帅主张支付的款项为借款,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也不符合常理。而小美自认其收到的一笔200元的款项系小帅转账至她的微信账户,她再以现金支付给小帅,但至今未支付属于借款,系小美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的情形,故依法确认小美尚欠小帅借款200元。琼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帅请求判令小美偿还借款13745.5元,但所举证据仅足以证明其向小美支付了款项数额为12745.4元,不足以证明属于借款、双方之间已因借款合同形成债权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小美自认尚欠小帅借款200元未偿还,故依法应当偿还小帅借款200元。小帅主张超过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情侣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需要结合具体金额、情景、给付目的等综合考量。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或礼物、比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的转账,一般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赠与的财产,给付方若要求返还的,通常不予支持。如果男女双方发生远超个人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如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等,明显超过恋爱期间双方基于感情因素的款项交往,且支付者并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的,就不能判断该笔款项的交往是赠与,更有可能是基于结婚目的给付的附条件赠与或是具有非赠与性质的借贷行为。恋爱中的经济往来,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都应当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和明确约定,避免因误解或沟通不畅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情侣间发生经济往来应注意以下两点:1.明确来往款项性质,避免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产生纠纷;2.如系借款,应当签订借款协议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且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方式出借或归还借款,填写明确的转款附言。点赞+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