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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市、县两级在开展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一批无证上岗的典型案例,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形成强大震慑效应,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证书涉假工作的良好氛围,现对第一批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01
桂阳县某建材厂无证上岗案
2024 年 4 月 19 日,桂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厂进行年度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查实该企业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欧某(未持证上岗)在生产车间从事电焊动火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桂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永兴县某门业加工店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无证上岗案
2024年5月16日,永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永兴县某门业加工店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当日,该加工店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店有1名员工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不锈钢门加工车间使用氩弧焊进行焊接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加工店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永兴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6月26日,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到永兴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举报事项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实,该企业1名员工持有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1.5万元罚款。
04
临武县某砂石场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6月14日,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临武县某砂石场进行现场检查。按照“逢查必检证书”工作要求,执法检查中,发现该砂石厂工作人员黄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进行电焊作业。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系统综合治理,依法查处打击相关证书涉假、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桂东县某采石场员工钟振煌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7月16日,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桂东县某采石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查实企业员工钟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证在企业工业广场进行焊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采石场作出罚款人民币0.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郴州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
编辑:戴 晶
一审:陈文佳
二审:曹忠生
终审:李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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