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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各位来参加考试的考生:
一旦发现有考试作弊行为,当场终止考试,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目成绩无效;发现考生有让他人替考或代替其他考生参加考试等行为的,视情节严重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是每一位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品质和基本道德素养,请各位考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严格遵守考场考试纪律,维护考风考纪,自觉抵制作弊的不良风气。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郴州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
编辑:戴 晶
一审:陈文佳
二审:曹忠生
终审:李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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