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爆竹声声辞旧岁,烟花朵朵迎新年,正确燃放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才能为佳节锦上添花。
一、普法时刻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燃放时间
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除此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购买、储存知识
1、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实体零售店(点)进行购买。切勿在无资质商店或从网上、微信朋友圈等非法渠道购买。
2、购买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燃放说明等,特别要查看是否粘贴有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防伪标识。
3、严禁购买摔炮、拉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土火箭、地老鼠等经磨擦、撞击、挤压易燃、易爆和我市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品种以及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
4.个人和家庭购买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少、危险性较小的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不要购买大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5、购买的烟花爆竹应做到数量尽可能少、存放时间尽可能短,要远离明火和电源存放,不要和其他易燃物品混放,不要存放于未成年人易于拿取的地方,不要放在机动车内或阳台、易受潮和被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
四、燃放相关知识
1.燃放烟花爆竹,距离下列场所至少100米。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以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场所。
2.燃放烟花爆竹之前,应认真阅读烟花爆竹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燃放说明和注意事项,按照说明书小心燃放。
3.所有烟花爆竹都应选择空旷场地或指定燃放点燃放,燃放时应服从管理,尽量降低对周边居民的干扰。
4.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
5.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6.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7.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8.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9.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扔进污水井、化粪池和下水道。
10.燃放烟花爆竹,若出现熄火等异常情况,不要马上靠近,应等待足够长的时间并确认安全后再处理。不要对未点燃的烟花爆竹进行二次点燃,应采取水浇失效法处理。不要用已点燃的烟花爆竹点燃其他烟花爆竹。
11.燃放后,应及时清理,将余火扑灭或将残片移走,消除火灾隐患。
另外,在此提醒您,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修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高 杰
责编:李忠玉 刘珊珊
编审:张德全 王 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