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是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的实施措施,是保障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具体行动。
近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新民发〔2024〕70号)精神,全州城市低保标准从678元/月提高到712元/月,提高5%;农村低保标准从507元/月提高到568元/月,提高1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690元/月提高到820元/月,提高18.84%,并从7月1日起执行。截至目前,所有保障对象及7月1日以后退出保障范围的对象提标补发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真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切实增强各族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