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开户补贴。试点期间,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市公积金中心给予不超过100元的开户补贴。具体补贴条件与发放事宜由市公积金中心发布。开户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发放缴存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试点期间,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再给予每年0.5个百分点的缴存补贴,于每年6月30日年度结息时计入个人账户,补贴期限至试点期满终止发放。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落实个税抵扣。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个人在规定范围内实际缴存的公积金,可以在当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享受租房据实提取与租金减免优惠。租住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受提取额度的限制,可据实际房租提取本人账户余额资金。推进开展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业务,同时试点期间可享受年减免2个月租金的优惠。
拓展实施购房优惠。围绕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市公积金中心沟通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促销活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除享受正常购房政策外,活动期间开发企业再额外予以一定折扣优惠。
试点期间,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在正常议价基础上,额外给予住房总价款1%的折扣优惠。
支持通过以旧换新、房票安置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以旧换新、房票安置政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支持异地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在京津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唐山购买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落实青年人才住房支持政策。将来唐、留唐或引进的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纳入凤凰英才服务范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租购住房时予以贷款额度提高的支持。
鼓励退役军人参加。支持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服役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转移接续至我市个人账户,军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强化信用激励、金融赋能。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在相关领域的应用,深化“公积金+金融”合作模式,金融机构可推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信用贷,分级分类提高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