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无起付标准,扣除自费项目费用及乙类费用中个人首自付部分费用后,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65%比例支付。
居民月定额为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50元、克罗恩病2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600元、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600元、肾病综合征600元、血管性痴呆200元、慢性心力衰竭200元、高脂血症150元、慢性支气管炎150元、自身免疫性肝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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