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商事研究、法意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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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确定。并且,非专利技术的权属通常没有明确的证明文件,亦无明确的法律交付手段,只能以被出资企业和出资方的出资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为依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执行案外人):朱洪模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执行案外人):易良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拓鑫玄武岩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执行案外人):北京汇金长荣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贵州玄武岩科技有限公司
书 记 员 王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