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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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新编著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一书,回应了很多新《公司法》适用中的热点、疑点问题。现将该书中的重要观点做部分摘录,供读者参考,具体内容请以原文为准。
一、认缴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承担规则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认为此时股权转让导致出资义务同时转让,因此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但为避免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紧接着规定了受让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情形下,转让人要承担补充责任。
(一)股东出资义务及违反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的出资责任
(二)股权多次转让情形下,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