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籍“老虎”非法敛财8.22亿元……

创业   2025-01-09 21:58   山西  

1月9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2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鹏新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鹏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鹏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3年12月11日,李鹏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2024年6月17日,李鹏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李鹏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培植个人势力,搞“七个有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车辆司机服务安排;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腐化堕落;贪婪无度,政商勾连,大搞新型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股权股份等巨额财物。

李鹏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鹏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资料显示,李鹏新,出生于1960年12月,山西神池人,曾长期在青海工作,曾任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副县长,共青团青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共青团青海省委副书记、书记,海西州委副书记兼格尔木市委书记(正厅级),海西州委书记等职。

2005年,他出任青海省委常委、海西州委书记,2007年任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1年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6年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后还兼任自治区党委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等职。

附李鹏新简历:

1977年12月至1979年09月,青海省德令哈农场中学教师;

1979年09月至1983年08月,青海师范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83年08月至1983年09月,青海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培训班学员;

1983年09月至1984年04月,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多彩公社党委秘书;

1984年04月至1985年12月,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当江乡副乡长;

1985年12月至1990年01月,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副县长;

1990年01月至1991年01月,共青团青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1年01月至1991年11月,共青团青海省委组织部部长;

1991年11月至1997年01月,共青团青海省委副书记;

1997年01月至1999年11月,共青团青海省委书记(1995年08月至1997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8年09月至1999年07月,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9年11月至2001年01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正厅级);

2001年01月至2005年08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书记(1998年09月至2001年07月,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5年08月至2007年01月,青海省委常委、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书记;

2007年01月至2011年10月,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1年10月至2016年09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6年09月至2016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2016年11月至2017年0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2017年0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曾任新疆副总河湖长、塔里木河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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